危機與節制
摘要:財產權所主張的自由競爭和形式平等的原則,通過一系列的市場行為分化組合為人與資源之間的關系,在這過程中,整個社會差距不斷擴大,把整個社會推入斷裂邊緣。在應對社會領域里出現的種種問題和矛盾時,政治領域是否以及如何行為經常成為人們爭論的焦點。
關鍵詞:財產權 自由 平等 社會權利
建立在自由權和財產權基礎上的公民法律權利和政治權利對于形式平等的要求經常扮演一種雙刃劍的角色。這種雙刃劍一方面可以保護公民免受國家的威脅,另一方面也可能斬斷公民從國家獲得社會福利和援助的可能性。面對社會不公的巨大壓力,該如何取舍?是極端的摧毀整個社會的根基并在新的基礎上重建?還是在不危及根本原則的基礎上提出一種更為合理的解決辦法成為很多公民權理論的核心關懷。
馬歇爾的答案是在公民權利中增加社會的維度,馬歇爾站在整個共同體的角度,站在共同體成員身份的角度上來思考問題。把社會權利作為人們應得的權利,通過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和服務體系來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求,減輕資本主義發展所帶來的嚴重社會不平等對于公民社會造成的沖擊,抵制促使社會分裂的離心力。他希望通過這種方式,避免在解決社會不公問題時,可能產生的對于人們的財產權以及受到援助的人的公民資格,甚至對于整個社會的運行原則產生根本的威脅。
通過增加公民社會權利來解決危機的方式體現了馬歇爾的節制。馬歇爾的社會權利并不要求公民犧牲整個社會的價值基礎比如:各種天賦權利。公民社會權利的獲得不是以個人公民身份作為交易籌碼。社會權利作為公民應得的一項權利得到確認,避免了產生“利維坦”式的國家,同時也在一定程度緩解了資本的欲望所導致的不平等問題。公民社會權利作為解決問題的方法,并不內在要求附著額外的義務。社會權利雖然要求國家的干預,但是這種干預并不主張取締市場,取締社會,把每一個人,每一項活動都置于國家的嚴格控制之下,國家的運行仍然是一個法治良好的公民社會,國家的職能雖然擴大了,但是,維持權責統一的機制仍然規范著國家權力的運行。
社會權利對于公平的關注并不意味著要采用額外的強制性因素,比如想要獲得社會醫療救,就必須犧牲掉自己的自由權利和政治權利等。社會權利的目的就是要使人獲得生存的權利但并不一定非要賣身為奴,不管對方是個人還是國家,也不論這種不公正的賣身契是在何種借口之下,以何種方式產生的。
“我們的目標不在于絕對平等,實現平等的運動必然存在著限度。但是,這一運動具有雙重性,它部分是通過公民身份,部分是通過經濟體制來運行的。在這兩種情況下,其具體目標都是要消除不能被視為不合法的不平等,但判斷他們合法與否的標準是不同的:在前一種情況下,是社會正義的標準,而在后一種情況下,則是與經濟的必然性結合在一起的社會正義。”]
在大眾主權的年代,一個規范的公民社會成為人們政治上的理想。公民社會的理想是:希望通過統一的公民身份和一系列抽象的公民權利來塑造國家與社會雙贏的局面。但實際上,通過馬歇爾的描述我們發現:財產權的發展使注重形式平等的公民權的弱點充分暴露出來。“要么我們拋棄占有性個人主義假設,這樣我們就不合乎實際,要么保留他們,這樣我們就得不到一種有效地義務理論。”這些弱點集中的表現為人們在運用這些權利時的無力感,這種無力感逐與標榜平等的公民身份產生沖突,這種沖突的逐漸累積漸漸使人們喪失了對于公民身份的耐心。對于公民身份的信心和對于公民權利的尊重是公民社會維持自己理想的關鍵,現在這根支柱面倒塌的危險。因此,公民身份的危機在某種程度上其實就是公民社會的危機。雖然人們繼續認可天賦人權,繼續維護自由、民主,但是嚴峻的現實確實讓人們意識到,必需對公民社會做出相應的調整。
20世紀后期資本主義社會的各種矛盾很容易讓人們把馬歇爾的這種節制歸結為樂觀主義。毋庸置疑,社會權利的提出,并沒有根治公民社會的危機,比如移民,種族,環境等問題。但是公民社會本身就是一個充滿危機的社會,這些危機的產生既不是因為社會權利的出現而引起也不會因為社會權利的出現而徹底消失,這些危機是從其骨子里帶出來的。關鍵是我們采用何種方法來應對這種危機。
簡單的說,這種節制就是要求政府在現代社會中各種嚴峻的社會不公平面前要保持冷靜克制。不能簡單粗暴的以公平為借口,代替個人和社會做出選擇,全面接管社會,以暴力的方式來抹平各種社會差距;同時又要保持靈活機動,通過建立和健全公民社會權利的方式,對于越來越嚴重的兩極分化等問題做出及時的、理性的處理。
毋庸置疑,馬歇爾意義上的國家與我們的現實政治有著巨大的差距,因此,在具體的政策和實施辦法上并不能按部就班。但是從馬歇爾的觀點中呈現出來的這種“節制”卻可以超越具體的時空差異,用來思考中國的社會公平問題。所以我們看到,在這一過程中把握限度是重要的,但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從什么意義上來設置或理解這一限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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