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經過諸多的審查環節,但是實際上清代的訴訟是專制時代訴訟價值觀的重要體現。所以說對于清代訴訟體制的研究不僅有利于當下的歷史研究,更
能夠通過具體的研究考察其審級設置、程序設計以及監督體系。
【關鍵詞】訴訟制度;清代;價值;理念中國的法律制度逐步走出封建時代,走向現代化的體系是從
近代法制變革開始的,近代的法制變革對于當下中國的法律制度
的建設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但是,在進行法律制度的變革的過
程中還有很多的在人們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思想傳統,對法律制度
變革產生嚴重影響。當下中國正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時期,
要加強法律制度建設,對于清代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對于中國法律
制度的建設有著重要的啟示作用。
一、清代審級制度及邏輯倫理
清朝作為中國封建王朝中最后一個朝代,其法律訴訟體制承
接了前人的經驗,因此,清朝法律訴訟體制是整個封建王朝法律
訴訟體制中最為完善的朝代。清朝的法律訴訟體制已經比較完
善,清朝的審級制度是一個重要的進步。
清朝的司法機關分為了普通機關和特殊機關兩種,普通機關
體制中包含有中央和地方兩大重要的司法體系。刑部作為中央處
理司法事務的專門機關,成為了整個司法機關體系中最高一級。
刑部在使用自己的權利進行司法審判的過程中主要有以下的三
個方面:其一,對于各省上報的徒罪以上的案件進行復核;其二,
審理京城中的徒罪以上的案件;其三,參與各省的秋審以及朝審
案件的復核工作。對于徒罪案件,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徒罪
案件可以分為無關人命的案件、有關人命的案件兩種。其中無關
人命的案件一般是經過督撫審批之后上交刑部進行專門的審核;
有關人命的案件則在督撫審結之后上報刑部,刑部視其情況進行
相關罪名的判刑。原則上刑部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涉及到的有關人
命的案件都需要皇帝進行親筆批示的,由于皇帝大權獨攬,并且
司法部門具有極高的專業性,所以大多數情況下刑部的批示可以
代表皇帝的批示。
中央設有最高機構的刑部,地方州縣的司法機構卻并無正規
的政府機構。在清代,地方的權利的基層組織被稱為州縣,州縣
的長官稱之為州長或者縣長。與中央不同,地方的州長或者縣長
集地方的審判權和司法權于一身。在進行相關案件審判的過程
中,州縣的審判通常最為第一級的審判,在州縣審判完成之后,
需要根據案件的輕重情況進行案件的上報。一般對于州縣發生的
輕微的民事以及刑事案件,州縣長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
決,判決自發出之后就具有相關的法律效應。在處理徒罪以上的
案件的過程中,地方政權沒有權力進行相關的審判需要將其上報
給中央。
以上就是清代的司法處理的審級制度,總的來說清代的審級
制度分為地方與中央兩個部分,對于輕微的訴訟案件地方上有權
進行審判處理,對于情節較為嚴重的案件,需要將案件逐級上報
呈交中央刑部進行審理。這種逐級審理的制度,基本上已經形成
了現代的法律機關的逐級制度,對于法律訴訟案件的審理有效的
保證其公平性。
二、訴訟程序設計理念
清代對于法律訴訟案件的逐級審理的制度,有利于保證案件
的正確公平,在審判中涉及到的訴訟程序也比較完善。清代的訴
訟程序除了依法逐級審轉的制度之外,還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
進行特別救助的特別程序。清朝的訴訟程序主要歸結為會審、秋
審與朝審以及京控案件這三種訴訟程序。
1.會審制度
會審主要指的是中央機關中的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對于
重大的案件的審判進行的三司會審。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三
者對于案件的集體審理,起到了相互制約的作用,保證案件的公
平公正。如果在審理的過程中遇到情節極為重大的案件,則需要
會同六部人員與大理寺和都察院以及行政司一同進行相關的審
理,這稱之為“九卿會審”。無論是“三司會審”還是“九卿會
審”其設置的作用都是為了通過權利機構的相互制約,向社會大
眾表明政府對于涉及到社會治安以及政治統治的重大案件的審
判公正性。其中參與的力量愈多就可以將審判的力量進行相互的
制約,也就會使審判更加的公正。
2.秋審及朝審
在中國古代一般的涉及到死刑的案件都會在秋季進行復審,
這種對于死刑人員的秋季復審制度稱之為秋審。秋審的主要程序
是基層的司法機關將整個刑事案件的卷宗逐級上報,一直到督撫
部門組織相關的會審,然后將相關的人犯進行分類定罪,之后上
報給刑部,刑部在接到督撫的上報之后首先擬定處理意見。通常
情況下,為了保證秋審的公平性,秋審大典需要多個權利機構共
同參加,主要參加的秋審大典的人員有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
各個部、院、寺和科道官員。在完成秋審之后,由刑部的人員將
審理的需要執行死刑的人員上交給皇帝進行勾決或者免勾。在罪
犯的名單中沒有被勾決的罪犯則需要進行收監直到第二年的秋
審在進行處決。而朝審與秋審的作用一樣都是對于要執行死刑的
案件進行進一步的審理將其與秋審區分開來主要體現了其對于
京師案件的重視。
3.京控案件
為了保證相關的法律訴訟的公正性,如果地方群眾在經過州
縣的一級審判之后,感覺審判不公,可以采取向上一級的審理部門進行申訴的方法,但是清代明令禁止越級訴訟。這個時候為了
能夠給人名群眾提供一個公正的機會,清代可以允許相關的人員
到京城向皇上高御狀。根據相關文獻記載,京控的主要機構有登
聞鼓廳、都察院、五城察院以及步軍統領衙門等,這些機構在受
理了狀詞之后直接上報給皇帝。京控的成功率很低,但是通過京
控的設置可以體現皇帝的公正以及公平。所以相關的京控設置主
要是為了幫助皇帝進行專制統治來設置的。從權利的約束來看,
京控實際上是對強權公平性的一種體現。
從以上三點可以看出,清代的法律訴訟體制在設置上規模非
常的龐大,雖然看上去是一套完整的公平的司法機關處理體系,
但是從權利的制衡角度來看,無不體現了上級比下級公正公平的
問題。這種思想由于自身處于一種專制時代,所以并不能有很好
的權利制衡效果,并不能起到理想中的法律審判的公正。
三、結語
當前,隨著我國改革事業的不斷深入,我國需要建設法制化
社會主義民主國家,在這個過程中就不可避免的要對人們思想中
法律傳統進行了解。通過對清朝法律訴訟體制的研究,我們能夠
更好的了解古代的訴訟體制,以史為鑒面向未來,根據實際情況
設置合理有效的法律訴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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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印明子(1995.7-),男,遼寧鞍山人,遼寧對外經貿學院日
語系 2014 級本科生,主要從事日本語言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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