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企業養老社會保險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李飛時間:2013-12-14 10:11:40 來源:才智 閱讀次數:1099次 ]
關鍵詞:養老保險;問題;對策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國務院1991 年頒行《國務院關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開始建立新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即養老保險費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明確了各級勞動部門負責該項工作。這一改革要求個人和企業定額定時繳存收入,存在政府管理的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職工辦理了退休手續后,該基金按一定的公式計算出該職工的月養老金金額,逐月發放給職工,領取至死亡為止。
我國政策規定,所有在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私營企業工作1 個月以上的員工,企業都應該為其繳納養老社會保險費,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且企業的繳費比例高于職工。因此,有些企業為了降低勞動力成本,想方設法不繳或少繳養老保險,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企業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企業逃費
1. 企業經濟效益差,無法承擔繳費義務。一些國有和集體企業由于歷史原因,人員臃腫,養老負擔重,企業的生產技術落后、管理水平低,經濟效益差,瀕臨破產狀態,它們長期大量拖欠職工養老保險費,不僅使職工在本企業工作期間養老保險不能正常繳納, 一旦他們轉入其它企業工作,因為原企業的欠繳不能辦理正常轉移, 致使職工的養老保險滯留在原單位,耽誤了在新企業的正常繳納。
2. 企業惡意逃費,不想承擔繳費義務。有些企業經濟效益很好, 逃費主要是為了謀取私利。企業為了逃費在申報繳費工資基數和人數時大做文章:一些企業員工流動性大,人數不固定,在申報時盡量少報人數,即使有關部門抽查時也很難核定其參保人數;另外, 一些企業變相減少工資總額,降低保費提取標準,只以職工的基本工資來計提,剔除了各種津貼和獎金,想方設法在申報時少報瞞報工資總額;有些企業把已計提應繳保費截留下來挪作他用,長期拖欠,甚至還截取了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于逃費方式的復雜性增加了勞動社會保險稽查監督部門的監管難度,逃費的企業沒有受到經濟處罰,更助長了這些企業逃費的可能。
(二)參保個人原因
企業沒有向職工宣傳養老保險政策,加之一些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也有部分員工只重眼前利益,不想在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金額。另一方面,在勞動力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勞動者在企業面前處于弱勢,即使知道相關政策,也會害怕夫去工作崗位而保持沉默,使得一些企業不為職工參保;一些企業采取現金形式為職工發放養老金補貼,且金額超過養老統籌賬戶金額,使職工與企業達成合謀逃費。
二、由于存在的種種問題,造成以下不良后果
1. 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企業瞞報、少報繳費基數, 減少了養老保險費繳納金額,導致了員工計算退休待遇的降低,養老保險基金總量減少,影響到已退休人員正常的待遇支付。
2. 導致養老保險征收費率不斷提高。我國實行養老統籌以來, 征收費率逐年提高,目前費率為單位繳納基數的20%,個人8%, 位居世界前列。為了彌補基金缺口,繳費率不斷提高,這必將加大企業的勞動力成本,阻礙企業發展,影響其市場競爭力,就會導致企業逃費,形成惡性循環。
3. 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也會增加勞動者的經濟壓力,五項社會保險除工傷、生育兩險職工個人不繳費外,職工每月在工資中代扣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險繳納比例為月工資基數的11%,使勞動者實得工資金額減少。
三、解決的辦法及對策
( 一) 改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設計模式
1. 下浮養老保險征繳費率。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繳費率與其它國家相比處于較高水平,這給低收入職工或有意參保的職工設置了障礙,在那些養老社會保險征繳費率較低的國家,繳費率通常是很高的,逃費已沒有必要,因此,下浮征繳費率可提高繳費率。
2. 與其它社會保險項目結合。部分企業對工傷、醫療保險的參保需求較高,因此把工傷、生育、醫療、養老、失業等幾種社會保險繳費項目捆綁參保有助于減少逃費。
( 二) 加強管理,提高效率
1. 提高管理效率:(1) 實行有效報告管理。要求企業申報繳費基數同時提交職工花名冊,并定期向職工公示養老保險繳費金額。(2) 改變收費方式。成立專門的收繳和執行機構,對養老社會保險實行專業化管理。(3) 加強對養老基金的監管。養老金是退休職工的活命錢,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形成行政監管、專業監管、內部監管和社會監管四位一體的監管機制,對基金的運行實現全過程的監管,并建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專司該基金運營工作,此外,還應加強對養老保險費用管理官員的廉政教育和廉政監督。(4) 充分利用現代信息網絡, 共享個人繳費和納稅信息,以降低逃費率。
2. 加強正面引導和激勵。(1) 政府發揮榜樣作用。將政府和事業單位都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由它們帶頭定期足額繳納保費,可促進其它企業繳費。 (2) 延緩繳費或減免懲罰。允許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暫緩繳費,待它們經濟效益好轉時再補交欠費,有助于吸納這些企業重新加入計劃,并促之以后更自覺地繳費。
3. 強行征費和懲罰。企業逃費違反了國家的法規政策,政府必須采取強制的懲罰措施。(1) 強行征費。每年對繳費企業進行不定期檢查,特別是管理不規范,繳費記錄不好的企業,可利用調取稅務部門信息資料、上門核查財務報表等方式檢查其是否有瞞報、虛報行為。(2) 懲罰力度適中。對于企業逃費的違法行為,應當采取懲罰措施進行制裁,但懲罰不宜太高,否則,企業會因承擔不起懲罰額度放棄參保計劃,因此,懲罰額度可根據通貨膨脹或市場利率進行指數調整。
總之,建立健全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實現養老社會保險的全面覆蓋,減少逃費率,保證社會養老基金的正常運轉,可以為退休人員提供養老保障,有助于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1] 陸解芬. 加強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確保社會保險費征繳.《財會研究》.1999 年第12 期.
[2] 孫小蘭. 企業養老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航天工業管理》.2002 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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