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刑拘未報捕;案件質量;偵查監督 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職權,也是檢察機關不可推卸的責 任。司法實踐中,刑拘后沒有報捕的案件時有發生。因此,為防 止司法權的濫用,應強化對刑拘后未報捕案件的監督。這也是檢 察機關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
2009年,周寧縣檢察院開展了對公安機關刑拘后未報捕案 件的專項檢察監督工作。此次檢察監督,我院共調卷審查了公安 機關從2007年1月以來刑拘未報捕的案件共53人。通過檢察 監督,發現公安機關辦案中存在的一些違法和不規范問題,并針 對這些問題共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7份,其中立案 監督3件,《應當逮捕意見書》1份,《快速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1 份,《檢察意見書》2份。周寧縣公安局根據我院提出的整改意見, 專門組織全體辦案干警集中2天時間進行學習、整頓,進一步統 一思想,查擺問題,規范辦案,堵塞漏洞.
一、發現的主要問題 1.未嚴格按照法定立案標準立案。公安機關為考評的需要, 增加刑事案件的立破數,遂將未達法定立案標準的案件立案偵 查,這種情況時有發生.
2.不符合刑拘條件而刑拘。公安機關在沒有查清是否有犯 罪事實的情況下,草率刑拘涉案人員。將證人、一般違法人員錯 誤采取刑拘措施,甚至在查清犯罪嫌疑人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的未成年人后將其繼續拘留至期滿的情況.
3.案件定性不夠準確,對逮捕條件的判斷和認識存在偏差.
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機關對犯罪行為定性不夠準確,其證據雖然 較為薄弱,但實際上指向一致,已經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條,符 合逮捕條件,公安機關卻認為證據不足,未予報捕.
4.部分案件未進行有效查證。犯罪嫌疑人被變更為取保候 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后,往往未見公安機關有進一步偵查取 證的行為,以保代偵,久偵不結,導致案件懸而未決。特別是一些 案情復雜、取證困難的案件.
5.其它問題。如:將不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犯 罪嫌疑人錯誤延長拘留至30日;在法定期限屆滿后沒有解除取 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措施的法律手續,也未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未及時移送審查起訴;訊問筆錄 存在單人簽名、未記錄起止時間、雷同筆錄、筆錄之間存在矛盾等 不規范問題.
二、主要原因分析 1.部分偵查人員業務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有不少偵查人 員在辦案時對刑法條文生搬硬套,對司法解釋不甚了解,在定性 方面不能正確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之間的區別;在制作筆 錄時不善于圍繞犯罪構成和案件焦點,而把主要精力放在犯罪嫌 疑人敘述的作案經過上,忽略了對犯罪嫌疑人動機、目的等主觀 方面的把握。另一方面由于偵查人員責任心的缺失,工作得過且 過,對案件辦好辦壞、能否成功抱著一種與已無關、聽之任之的態 度。該現狀的存在嚴重影響了辦案質量.
2.重實體、輕程序。我國刑訴法規定,各種證據的獲取都必 須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將導致證據法律效力的喪失,這就意味著 程序的合法性決定了實體的有效性。但在實踐中,偵查人員普遍 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片面認識,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認定犯 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上,因而對能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 收集較為重視,卻忽略辦案程序,在執行程序時表現出較大的隨 意性。因此,常常有一些案件的手續不健全、不完備,甚至一些案 件的證據確實、充分,卻僅僅因取證程序不合法而使證據失去法 律效力.
3.職能部門審核不認真、把關不嚴。從調閱卷的情況來看, 一些案件存在的問題并非是完全無法補救改正的問題,如筆錄單 人簽名、起止時間、辦案人員的簽名以及在上面提到的等等一些 問題,如果辦案單位領導、法制和職能部門審核人員在審核案件 時認真一些,仔細一點的話,就能把問題解決在案件處理之前.
法制、辦案單位審核部門的嚴格把關是提高執法質量的催化劑.
監督部門沒有充分行使職責,把關不嚴監督不力,對一些該追究 的執法過錯沒有追究,警戒作用不大,致使同樣問題重復出現,沒 有在根本上解決問題出現的根源,是案件質量不能提升的另一個 原因.
三、解決的對策 為了建立對公安機關適用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法律監督工 作的長效機制,周寧縣院在2009年專項檢察監督活動的經驗基 礎上,結合全國“三偵”會議精神,積極研究探索新思路、摸索新做 法,與公安機關加強聯系配合,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建立了 對公安機關刑拘未報捕案件等事項的長效監督機制.
一是建立信息情報互通制度。由公安局每月底向偵監部門 報送《刑事案件綜合統計月報表》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刑拘 未報捕案件的情況,使偵監部門及時掌握公安機關當月受案、立 案、破案等基本情況,并對公安機關報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 表》進行書面審查、跟蹤監督案件處理情況.
二是建立會商協調制度。確定縣公安局法制科和偵監科為 公、檢兩家工作聯系機構。公、檢兩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交流、 協商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促進偵、檢對 接。監所部門每月定期將看守所羈押的刑拘未報捕釋放人員數 據報送偵監部門,形成監督合力.
三是建立備案審查制度。由偵監部門根據一段時期執法過 程存在較突出問題,確定備案審查范圍,并負責審查備案,提出意 見建議,指導調查取證。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撤案、批準逮捕后 變更強制措施及刑事立案后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 案件,以及公安機關受理立案偵查,未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 施或直接采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超過二個月未偵查終結的案件由 縣公安局法制科及時向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報情況,由 偵查監督部門對立案是否合法、強制措施是否適當等方面進行審 查.
四是建立存疑不捕案件和立案監督案件定期反饋制度。對 立案監督的案件在一個月以內未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以 及對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捕的案件,公安機關在接到《刑事案件 催辦函》等法律文書的一個月內,要書面反饋偵查進展及下一步 偵查工作安排等情況,避免案件立而不偵、久偵不結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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