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常行為理論視野下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學因果關系
關鍵詞: 青少年犯罪;慣常行為理論;犯罪學因果關系
內容提要: 我國青少年犯罪問題是困擾全社會的難題,需要運用各種措施對其進行治理。從青少年犯罪的類型特征來看,運用犯罪被害理論中的慣常行為理論進行調查被害,提出具體的被害預防措施來減少青少年犯罪是可行的。但這一調查必須以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學因果關系的設立為前提。在慣常行為理論的視野下,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學因果關系的成立必須具備特定的條件,這些條件也是通過實證調查證明這一因果關系的變量。
青少年犯罪是一個嚴重的世界性問題,與毒品犯罪、環境污染并稱為“三大公害”。盡管世界各國、社會各種力量運用各種手段來懲治和防范青少年犯罪,但這一問題迄今未能得到有效的解決。我國的青少年犯罪也是困擾全社會的難題,青少年罪犯的人數近十年來一直處于上升的勢頭,占刑事罪犯的比重居高不下(35%左右)。青少年犯罪的類型主要表現為暴力犯罪和侵財犯罪,一些統計數據也說明了這一點。{1} (P25)在公安機關立案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殺人、傷害、強奸、搶劫、盜竊、詐騙這六種犯罪的比重基本維持在85%左右。人民法院刑事一審結案情況統計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與侵犯財產罪也基本上占結案總數的70%左右。[1]這兩類犯罪,尤其上述六種犯罪是典型的犯罪人與被害人有一定接觸或聯系的“掠奪性犯罪”( predatorycrimes)。因此,從預防被害入手來預防青少年犯罪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而慣常行為理論則是被害預防理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運用慣常行為理論來預防青少年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價值。但是,在運用慣常行為理論之前,需要對這一理論視野下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學因果關系進行厘定,以便為實證調查研究提出具體對策提供理論支撐。
一、慣常行為理論產生的歷史背景與犯罪分析模型
(一)慣常行為理論產生的歷史背景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許多國家的國內社會剛剛經歷一場震動,社會秩序處于重建時期。在這個特定的歷史時期,許多西方國家的犯罪率處于上升的趨勢,其中搶劫、盜竊等犯罪在短期內呈現出成倍增長的趨勢。{2} (P40)尤其是在當時城市化進程不斷深入,而警力卻相對匱乏的情況下,這一趨勢似乎不可遏制。當時處于主流的實證犯罪學派從社會因素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這不過是由于經濟動蕩所造成的正常的社會現象。美國人口普查局還專門針對戰前和戰后城區的經濟和社會因素進行了比較,以此作為制定犯罪控制政策的依據。如果這一結論是正確的話,當經濟和社會條件提高之后,犯罪率應該有明顯的下降。但美國聯邦調查局的犯罪調查報告表明,犯罪率還是呈上升的趨勢。{3} (P13)
鑒于實證主義犯罪學沒能起到有效減少犯罪的效果,古典主義的觀點開始在犯罪學中得以再度出現,對實證犯罪學派遏制犯罪的司法政策的效果進行了研究,認為僅僅從社會因素著手來尋求減少犯罪的對策是不夠的,還應該通過影響犯罪人的行為選擇達到控制犯罪的目的。這一理論認為犯罪人一般都是根據被害人提供的犯罪機會作案,而這些機會與被害人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慣常行為”及社會環境有關,因而可以通過改變被害人的習慣行為或者改變社會環境來影響犯罪人的理性選擇,從而達到減少犯罪的目的。
(二)慣常行為理論分析犯罪的模型學術論文發表
即使是這一理論的提出者美國犯罪學家Lawrence Cohen和Marcus Felson也認為,慣常行為理論不是一個全新的犯罪學思想,只不過在很長一段時間被人們所忽視。{4} (P588)但這一理論自從20世紀70年代末被提出以來,就一直備受關注。經過多年的發展,盡管間或有批評的聲音存在,但該理論所提出的分析犯罪的模型卻為很多犯罪學家所采用,根據該理論而提出的一些治理犯罪的方法也為社會所采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
慣常行為理論主要解釋人們的日常生活方式或者社會交往行為如何影響犯罪率,例如職業、娛樂、教育、休閑方式等等。但這里的犯罪只限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一定接觸或者聯系的犯罪,如傷害、強奸、搶劫、盜竊等,否則,被害人的慣常行為無法影響犯罪人的選擇。因此,該理論使用的一個前提條件是“特定的犯罪”,即“掠奪性犯罪”。在這些特定的犯罪中,犯罪的發生至少需要三個要素的結合:其一,有犯罪動機的犯罪人的存在;其二,有合適的犯罪目標;其三,遏制犯罪發生的防衛因素的缺乏。缺乏其中任何一個要素,犯罪都不可能發生。
傳統觀點認為,帶有犯罪動機的犯罪人數量的變化影響了犯罪率的變化。但慣常行為理論認為,有犯罪動機的犯罪人數量的增加是由于可侵害的目標的增多和社會防衛能力的減弱所造成的,只要能夠減少目標和增加社會防衛能力就能減少犯罪人,從而降低犯罪率。因此,在慣常行為理論犯罪分析的模型下,犯罪原因的分析和犯罪預防對策的提出主要是針對后兩個因素而言的。其理論可以總結為,人們的日常行為存在一定的可預測性和重復性,這些具有慣常行為的人通常會被有犯罪動機的人選擇成為合適的犯罪目標,一旦當時的環境缺乏足以阻止犯罪的保護因素,犯罪就會發生。因此,如果能夠減少合適的犯罪目標或者增加犯罪目標的保護因素可以減少犯罪的發生。例如,對于針對大學生的犯罪來說,潛在的犯罪人的存在以及缺乏保護的、具有某些習慣行為的潛在被害人的存在是犯罪發生的重要原因。{3} (P15)因此,一方面,可以通過加強管理、發布警示信息,使學生改變不必要的慣常行為以減少被害從而預防犯罪;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增加警力等保護措施,預防犯罪的發生。
二、慣常行為理論視角下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學因果關系學術論文發表
慣常行為理論認為,缺乏防衛的被害人的慣常行為與特定犯罪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可觀測變量之間存在的關系的一種,所有犯罪學科學理論都有關于此種或者彼種因果關系的論述。這種因果關系的成立應當符合四個條件:關聯性、理論原理、時間順序、未被證實為虛假。”{5}(P7)
在慣常行為理論中,缺乏防衛的被害人的慣常行為與特定犯罪發生有一定的關聯,這是其中的關聯性要素。慣常行為理論認為,人類具有理解自己行為的能力,并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行為。犯罪也同樣是個人自由選擇的產物,人們在實施犯罪的時候也會考慮犯罪所帶來的成本。如果某些人的日常行為具有重復性,并且這些人缺乏必要的保護的時候,其往往會被潛在的犯罪人選擇為侵害對象。因而,“理性犯罪人”的存在是解釋上述關聯性要素的理論原理。[3]不過,這兩個要素并不能指明因果關系的方向,如果特定犯罪的發生是原因,被害人的慣常行為是結果,則上述結論也是不可靠的。但通常情況下,如果被害人的慣常行為因為特定犯罪的發生而改變,也是朝著防止被害的方向發展。因而,在慣常行為理論中,這種因果關系的順序性是無可質疑的。最后,這種因果關系的成立還要求其未被證實為虛假,即具有真實性。慣常行為理論認為,缺乏防衛的具有慣常行為的人具有受侵害的可能性。但是,社會中同樣存在具有慣常行為、缺乏防衛但未被侵害的情況以及沒有慣常行為、有一定的防衛但仍被侵害的情況。不過,這些情況的存在并不能證實上述結論是虛假的。只要社會中存在具有慣常行為并且缺乏防衛的實際被害人,則可以說明結論的真實性。也就是說,在社會科學中,因果關系存在的判斷往往是一種可能性的判斷,而這種可能性判斷對于我們社會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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