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賠償范圍和國家免責規定的完善
關鍵詞: 刑事賠償;歸責原則;結果責任原則;賠償范圍
內容提要: 結果責任原則應成為我國刑事賠償基本的、主要的歸責原則;賠償范圍應當與無罪賠償原則“合拍”,全方位進行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三)項規定的國家免責范圍過于寬泛,應進一步細化。
1995年《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我國司法機關辦理了一批刑事賠償案件,使一些受到侵害的公民得到了國家賠償,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權,彌補了公民因國家機關侵權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撫慰了他們因之而受傷的心靈;同時從法律規范的層面提高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司法的意識和覺悟,增強了他們自覺執法、公正執法的水平和能力,同時良化了國家和政府的形象,密切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對國家的長治久安以及穩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起步晚,受傳統觀念、立法體制等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立法上還存在著相當多的不足,可操作性程度不高;在國家賠償的范圍、歸責原則、免責規定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別是刑事司法賠償方面的問題尤為突出。
一、我國刑事賠償歸責原則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意見醫學論文發表網
決定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基礎性問題是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它是研究刑事賠償制度的核心理論問題,離開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執法實踐中就失去了決定賠與不賠的依據{1}。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直接決定著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歸責就是對責任歸屬的判斷,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為判斷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侵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提供了法律價值上的依據和標準,是理論基礎,是構建刑事賠償法律制度、指導刑事賠償立法和執法的根本性規定。
(一)世界各國刑事賠償歸責原則的歸類醫學論文發表網
1.結果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被羈押的公民確是無辜的,無論司法機關是否違法,有無過錯,該公民都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采用這一歸責原則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日本等!堵摪畹聡淌伦吩V措施賠償法》第1條規定:(1)對于因一項刑事法庭判決遭受損失者如其判決在再審程序的刑事訴訟中被取消或被減輕、或者在能使該判決有效的其他刑事訴訟中被取消或被減輕時,由國庫予以賠償。(2)如果沒有作判決而處以矯正或保安處分或一項附隨結果時,相應適用第1款(對判決結果的賠償)。第2條規定:(1)如果當事人已被釋放,或者針對他的刑事訴訟已經終止,或者法院拒絕對他開庭審判,當事人由于受羈押或者其他刑事追訴措施而遭受的損失,由國家予以賠償(對其他刑事追訴措施的賠償){2}。
2.過錯歸責原則。過錯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故意或過失,或致害行為本身存在某種缺陷未達到某種標準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法國國家賠償采用公務過錯原則,根據法國行政法院的判例,客觀過錯具體表現為公務過錯,即公務活動缺乏正常的標準。公務過錯的表現形式有:公務實施不良;不執行公務;公務實施延遲等。行政法院判斷公務過錯,通常根據公務的難易程度、執行公務的時間、地點、行政機關所具備的人力物力等多種情況決定。國家機關由于疏忽、怠惰、笨拙以及對當事人提供不正確的信息所造成的損害也是公務過錯{3}。公務過錯以公務活動是否達到中等公務活動水平為客觀標準確定國家賠償責任。醫學論文發表網
3.違法歸責原則。違法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完全取決于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否合法,對于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給予賠償,對于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通常不予賠償。
4.過錯加違法原則。過錯加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該原則是目前許多國家均適用的歸責原則。
(二)我國國家賠償法在刑事賠償歸責原則方面存在的問題醫學論文發表網
1.違法歸責原則不宜在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中混用。11年的刑事賠償司法實踐說明,刑事司法權與行政權在功能、運行程序上都有明顯的差異,其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侵權形式、構成也有明顯差異,這些就導致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責任構成的不同,因此,將主要適用于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用于刑事賠償上便難免相形見細,無法盡述,在學術上也不免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2.違法歸責原則的規定有違刑事賠償的價值取向!皣屹r償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一部重要法律。”[4〕我國國家賠償法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保障人權是刑事賠償制度的價值首選。將違法歸責原則規定為刑事賠償的一般歸責原則,有違刑事賠償價值選擇。刑事賠償的價值是人們評價和判斷刑事賠償制度正當合理的倫理標準,也是刑事賠償程序運行的倫理目標。保障人權作為刑事賠償制度的價值首選,違法歸責原則作為刑事賠償的一般歸責原則,刑事司法合法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失的情況,受害人往往得不到救濟,原因就在于將違法歸責原則這一評價刑事司法行為對錯的標準與彌補損害的標準等同起來,使得我們在刑事賠償中對違法的理解變得非常有限,從而導致可以賠償的范圍也就非常有限。國家賠償范圍逐步擴大,是世界各國刑事賠償立法的總體趨勢,也是人權保護日益加強的體現,堅持違法歸責原則達不到對受害人進行救濟的目的,與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相違。
3.混淆了刑事執法過錯責任與刑事賠償責任的區別。根據《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第2條的規定,執法過錯是指“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案件實體錯誤、程序違法以及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行為”,從這一執法過錯的概念可以得知執法過錯責任實質就是過錯追究責任,責任的承擔者是案件承辦人或承辦部門,責任的形式是刑事責任或者紀律處分。刑事賠償責任是指國家以物質補償或者精神撫慰的方式,對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或者怠于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的損害進行賠償的責任,這種責任應當是一種彌補損害的責任,理論上講只要損害發生,就應當給與賠償,并不要求行使職權者主觀態度,是否違法行使職權。這種責任的主體是國家,具體承擔者是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形式是賠償受害人金錢、財物以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所以說刑事執法過錯責任和刑事賠償責任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
(三)對我國刑事賠償歸責原則的完善意見醫學論文發表網
針對我國國家賠償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參考國外立法例,為最大限度保障人權,應盡快對國家賠償法中的刑事賠償歸責原則加以修改。筆者認為,對刑事追訴、審判和執行等侵權損害,應當采用結果責任原則。
1.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階段所發生的損害。由于刑事訴訟程序本身是一個犯罪事實逐漸被證明的過程,采取強制措施決定的條件理應低于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無罪判決的條件。上述裁判、決定的作出,并不意味著拘留、逮捕等決定必然違法。“這里有這樣一個問題:重大嫌疑不一定就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有重大嫌疑不一定就有犯罪事實,這兩個標準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無犯罪事實的標準,是一個結果標準,而有無重大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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