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唐律疏議;禮法結合;法律用語
A Legal Term Study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bination of Rites and Law Based on Tanglushuyi LI Jie (Shandong Judicial Police Academy, Shandong Jinan250014,China) Abstract:TangLuShuYi is the outstanding representative of combination of rites and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words, its word is a breeding ground of legal language.
From the view of legal terms, this paper tries to validat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bination of rites and law.
Keywords:Tanglushuyi; combination of rites and law; legal term
禮與法雖然形式不同,但作為統治者壓迫人民 的工具從一開始就是互為表里,緊密配合的。直到 漢代,儒家思想被崇奉為獨尊地位,禮與法的關系進 一步密切,特別是西漢董仲舒首創以春秋經義決獄, 以經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進入法律領域,從而奠定 了禮法融合的基礎。此后經過魏晉南北朝禮的進一 步入律,形成了以“禮法結合”為核心的封建正統法 律思想,對封建法制的發展起著指導作用。至唐代, 這種思想達到圓熟程度,其突出代表是《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是唐代長孫無忌等奉唐高宗的詔令編 纂,經過多次修改,我國古代保存下來最早、最完備 的一部法典。它體系完備,包羅廣泛,上集戰國、秦 漢、魏晉南北朝及隋代法制之大成,下開宋、元、明、 清立法之風氣,其影響曾覆蓋整個東亞,被稱為“東 方羅馬法”。以它作為集中體現的唐律,被認為是世 界五大法系之一———“中華法系”的代表著作。從漢 語詞匯史角度看,其詞語涉及政治經濟、司法刑獄、 兵戎宿衛、禮儀習俗等方面,乃法律用語之淵藪。法 律用語是法律方面的專門術語,它所用的建構材料 來自當時的全民用語,并且其組合方式仍同全民用 語保持一致,只不過具有了專業性。法律用語可以 是詞,也可以是詞組。法律用語與全民用語有時很 難劃清界限,二者范圍有時相互交叉,因此本文主要 參考了《中國古代法學辭典》、《法律辭海》、《簡明法 制史詞典》,將《唐律疏議》中的法律用語進行整理, 并且從法律用語的角度驗證其“禮法結合”的特點.
1 “禮法結合”在《唐律疏議》中的表現 《唐律疏議》在《名例律》中開宗明義地指出:“德 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在《唐律疏議》制 定者看來,“德禮”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罰”是政 治教化的手段,兩者之間的關系就像黃昏與拂曉、春 天與秋天一樣相互需要又相輔相成。“德禮”的主要 內容就是宗法倫理,《唐律疏議》用法律來維護宗法 倫理,并用刑罰處罰種種違禮的行為.
1.1 法是維護禮的武器 封建社會實行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其核 心是皇帝制度。《唐律疏議》通過嚴懲一系列與此有 關的犯罪行為,尤其重視對以直接推翻國家政權為 目的的犯罪如位于“十惡”前三位的“謀反”、“謀大 逆”、“謀叛”罪,以此來維護皇帝的權威和國家的安 全。由于此類犯罪觸犯了封建統治秩序和綱常名 教,故需對其進行嚴懲,嚴重的不僅本人會被剝奪生 命,其家屬也受到牽連。下面通過分析法律用語“謀 反”、“謀大逆”、“謀叛”來進行說明.
1.1.1 謀反[1] 第一,“但謀即罪”。疏議曰:“有狡 豎兇徒,謀危社稷,始興狂計,其事未行,將而必誅, 即同真反。”[2]348第二,已行即罪,不必有害。疏議 曰:“即雖謀反,謂雖構亂常之詞,不足動眾人之意; 雖騁兇威若力,不能驅率得人;雖有反謀,無能為害 者,亦皆斬。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資財不在 沒限。”[2]349第三,出言即罪。疏議曰:“有人實無謀 危之計,口出欲反之言,勘無實狀可尋,妄為狂悖之 語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陳欲逆、叛之言,勘無真實 之狀,律、令既無條制,各從‘不應為重’。”[2]352這是 以推翻一姓帝制統治為直接目的的犯罪,從犯罪構 成上講,只要有危及帝制的動機、行動或者言論即可 獲罪,不必要有結果。犯此罪本人或被斬或被流放, 嚴重的家人還要受到株連。對此罪規定的如此嚴 格,對犯罪者如此嚴懲的根本用意是把“謀反”罪消 滅于萌芽狀態,要求臣民徹底從服于現行統治秩序, 對離經叛道的謀反行為甚至想也不能想.
1.1.2 謀大逆[3] 謀大逆罪是對預謀毀壞皇帝宗 廟、陵墓和宮闕的犯罪行為。其中宗廟和陵墓是供 奉先帝牌位和埋葬先帝尸體的地方,宮闕是皇帝居 住和活動的場所。此罪分為預謀和實施兩種情況.
首先,已經實施了毀壞行為的是“大逆”。疏議曰: “大逆者謂其行訖,故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 六以上皆絞。言‘皆’者,罪無首從。十五以下及母 女、妻妾,注云‘子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若部 曲、資財、田宅,并沒官。”[2]349其次,“大逆”的預謀犯 稱為“謀大逆”。疏議曰:“謀大逆者,絞,上文‘大逆’ 即據逆事已行,此為謀而未行,唯得絞罪。律不稱 ‘皆’,自依首從之法。”[2]350皇帝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謀毀宗廟和陵墓是對皇帝祖先和先帝的褻瀆,毀壞 宮闕危及皇帝的生命安全,因此,疏議曰:“此條之 人,干紀犯順,違道悖德”[1]7,所以此罪無論是預謀 還是實施,犯罪者所受到的處罰非斬即絞,這是剝奪 人的生命的刑罰,是“五刑”中最嚴厲的懲罰。不僅 如此,連家人也要受到株連,或被處以絞刑,或者被 沒官淪為奴隸。規定此罪的目的在于不使臣民對皇 帝世襲統治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產生懷疑,避免因 而危及帝制統治.
1.1.3 謀叛[4] 疏議曰:“謂謀背國投偽。謀叛者, 謂欲背國投偽,始謀未行事發者,首處絞,從者流.
已上道者,不限首從,皆斬。”[2]352此罪分為“始謀未 行”和“已上道者”兩種情況,犯罪者或被斬或被絞死 或被流放。之所以處決這么嚴重,原因在于這類犯 罪嚴重威脅著國家主權的統一和穩定,危及皇權,是 應當給予嚴厲打擊的犯罪.
疏議曰:“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 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惟忠惟孝.
乃敢包藏兇慝,將起逆心,規反天常,悖逆人理。”[2]7 這段話肯定了“王者”的至尊地位,把君、臣、民之間 的關系看作是“君父”與“臣子”、“子民”,所以“為子 為臣”者應當“惟忠惟孝”。一切適用于家的倫理原 則被移作法律的基本原則,適用于君、臣、民之間的 關系。因此,如果有“敢包藏兇慝,將起逆心”,就是 “規反天常,悖逆人理”,任何對皇帝權有威脅的言行 都被視為褻瀆神明,有悖于封建倫理綱常,是應當被 嚴懲的。“謀反”、“謀大逆”、“謀叛”此三種罪危及皇 權,既違禮又違法,是應當被嚴懲的。《唐律疏議》處 處體現著禮的精神,它運用刑罰制度制裁各種違禮 行為,確保禮這一核心秩序的正常運行,從而使禮與 法融合在一起.
1.2 “禮法結合”的具體表現 1)《唐律疏議》把儒家經句作為立法的指導思 想。以法律用語“刑不上大夫”為例,如“八議”條,疏 議曰:“周禮云:‘八辟麗邦法。’今之‘八議’,周之‘八 辟’也。禮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 在刑書也。……以此八議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請,議 其所犯,故曰‘八議’”[2]178。根據“刑不上大夫”的原 則,制定了“八議”制度。這八類人由于具有特殊的 身份,所以要給予特殊照顧,享有請、贖等特權。“刑 不上大夫”作為立法原則,為這八種權貴享有特權找 到了很好的理由。禮與法就這樣巧妙地結合在一 起,使《疏議》的內容處處可見禮的精神[5].
2)從唐律許多條文來看,皆“一準乎禮”,許多律 條干脆就是從禮的規則轉變來而來,如法律用語“同 居相為隱”,“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 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疏】 議曰:‘同居’,謂同財共居,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 者,并是。”[2]141其他如“七出三不去”、“留養存祀”等 原先都是禮書的內容,此時卻成為法律規范.
3)在解釋法律時,也往往以儒家經義作為依據.
在《律疏疏議》中,到處可見來自《詩》、《書》、《禮》、 《易》、《春秋》、《公羊》、《左傳》等書籍中的經句。將 儒家經句作為確定罪名主要依據,可以法律用語“不 睦”為例加以說明。《唐律·名例》“十惡”條疏議引 用《禮記》和《孝經》中的經句說明稱為“不睦”罪的理 由,“禮云:‘講信修睦。’孝經云:‘民用和睦。’睦者, 親也。此條之內,皆是親族相犯,為九族不相協睦, 故曰‘不睦’。”[2]14這些經句補充甚者發展了律條, 使禮和法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4)《唐律疏議》較為完美地協調了禮所維護的對 象與嚴重犯罪之間的矛盾。如前述“八議”條,此條 規定八種特殊身份的人如果犯死罪,原則上不依律 懲罰,而是通過議、請、減、贖、除名和官當等各種優 遇的方式,使犯罪官僚獲得減、免或換刑,此目的是 為了維護貴族的特權制度。但是這些特權又以不損 害國家政權、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不對社會秩序 產生嚴重危害為限,超過此限度,犯罪者仍須依法論 罪,如犯“十惡”罪,仍然要依據法律給予處罰。此 外,《唐律疏議》還較為完美地協調了違禮與不違法 的矛盾。在《唐律疏議》有一些輕微的違禮行為達不 到犯罪的程度,但沒有確定的罪名,《唐律疏議》用法 律用語“不應得為”一詞涵蓋了這些輕微的違禮行 為,如:“諸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謂律、令無 條,理不可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疏議曰:雜犯 輕罪,觸類弘多,金科玉條,包羅難盡。其有在律在 令無有正條,若不輕重相明,無文可以比附。臨時處 斷,量情為罪,庶補遺闕,故立此條。情輕者,笞四 十;事理重者,杖八十。”[2]561 2 “禮法結合”社會背景分析 唐朝尊奉儒家思想,在立法上特別重視禮法結 合是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的.
1)唐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其基 本特征是在自然經濟基礎土壤上宗法家族制度與集 權專制政體的密切結合。無數孤立的宗法家族需要 超社會的權威實體的庇護,而專制皇權也需要家族 的效忠和拱衛,這就使維護宗法家族秩序的儒家“禮 治”同維護集權專制政體的“法治”攜起手來,形成 “國家”與“家族”的統一(“禮法合治”),進而實現“法 家法律儒家化”和“儒家思想的法典化”.
2)唐代的統治者都意識到穩定社會,發展生產, 不僅要繼續實行法治,還要用部分禮治以維保持穩 定,而且“法治”與“禮治”并不是格格不入的整體對 立,而且既有分立又有重疊,在某種程度上有異曲同 工之妙。于是唐代統治者從儒法兩家相互吸取有益 于自己的成分,使自己的統治更加穩定長久.
3)與統治者個人有關。唐初統治者接受隋亡的 教訓,認為禮法結合有利于貫徹唐初確立的“安人寧 國”的治國總方針,所以在《唐律疏議》中也貫徹了 “禮法”結合的法制思想[6] 4)深層次的社會心理原因。中國人重視情理結 合,以理節情平衡,是社會性、倫理性的心理感受和 滿足。從表面上來看,儒法是不相容的:一個強調法 治,一個強調人治;一個有“以力服人”之剛,一個有 “以德服人”之柔。但他們都有強烈的功利主義——— 兼濟天下,只是采用的手段不同而已,并且可以相互 補充,故而統治者“法治”、“人治”兩面大旗同時舉, 以達到情與理的平衡.
3 結論 1)在《唐律疏議》中禮與法達到完美的融合,具 體表現在法是維護禮的武器。《唐律疏議》把儒家經 句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許多禮的規則轉變成律條 來;以儒家經義作為解釋法律依據;較好的協調了 禮、法之間的矛盾.
2、《唐律疏議》中“禮法結合”達到完美結合是為 滿足宗法家族與專制皇權相互需要,也是前代禮法 結合思想自然演進的結果,與唐初統治者接受隋亡 的教訓有關,也與中國人重視情理結合,以理節情, 以達到情與理的平衡密切相連.
[ 參 考 文 獻 ]
[1] 王召棠.簡明法制史詞典[M].開封: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8.
[2] 長孫無忌.唐律疏議[M].劉俊文點校.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9.
[3] 高 潮.中國古代法學辭典[M].天津:南開大學出版 社,1989.
[4] 江 平,王家福.法律辭海[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 社,1998.
[5] 徐永康,吉霽光,鄭 取.唐律疏議與中國文化》[M].
開封: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
[6] 李明曉.《睡地虎秦墓竹簡》法律用語研究[D].重慶: 西南師范大學圖書館,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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