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當前我省農民貸款問題的調查與思考
【內容摘要】:農民貸款難、擔保難一直是制約農業農村發展的關鍵瓶頸,也是上上下下干部群眾反映的突出難題。省委黨校第44 期廳級干部進修班就此專門組成課題組, 于3 月29 日至4 月4 日赴連江、安溪縣開展實地調研,同時結合全省農村金融發展情況,分析當前農民貸款存在的問題及成因,提出緩解農民貸款難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農民貸款 存在問題 對策
1 當前我省農民貸款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在國家政策導向和地方各級政府的重視支持下, 我省銀行業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結合農村實際和農民特點,大力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農民貸款的投放力度不斷加大,產品不斷豐富,渠道不斷拓寬,擔保方式和期限額度更加靈活,辦理流程更加陽光、便捷、高效。至2013 年末,全省縣域金融機構網點數達3909 個,占金融機構網點總數的69%, 涉農貸款余額8521 億元,占各項貸款余額的32.82%,其中農戶貸款1906 億元,占涉農貸款的22.36%,兩項貸款分別較上年增長19.63%、15.71%,均高于全省各項貸款14.94% 的平均增速。
盡管我省在解決農民貸款問題上做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很多的成效和經驗,但許多農民仍對貸款的渠道、額度、期限、手續等頗有微詞。據調查,目前僅有50% 的農民貸款需求獲得滿足,貸款難問題仍然存在,并主要集中在貸款可得性和便利性兩個方面。主要有:
1.1 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貸款總量仍顯不足。
近年來涉農貸款總量持續增長,但農林牧漁業等農業生產性貸款比例偏低。2013 年末,全省農林牧漁業等生產性貸款余額800.34 億元,僅占全部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3.05%,與2013 年第一產業即農業占全省GDP 的比重8.9% 并不成比例。農民獲得農業生產環節的貸款仍顯不足。這主要由于農民信用意識較為淡薄,農業風險補償機制不健全,農戶貸款風險大收益低。據銀監會統計,2013 年末金融機構農戶貸款不良率是全部貸款不良率的3.2 倍。各金融機構出于效益和風險的考慮,在縣域貸款資源的配置上,會更多傾向于農村企業非農生產,農民獲得農業生產貸款總量小、增長相對緩慢。如2014 年3 月末,連江縣15 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中,有2 家“只存不貸”,3 家未向農民貸款,4 家農民貸款占本行各項貸款比例低于15%。
1.2 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網點分布不均。
金融機構網點大部分布設在城區和較發達的鄉鎮,偏遠、落后的鄉鎮和村一級的網點稀少,農民獲得貸款的機會有限。以連江縣為例,全縣24 個鄉鎮中,較為發達的琯頭鎮(省級小城鎮綜合試點鎮)有8 家金融機構10 個網點,但9 個鄉鎮只有農信社1 家網點支撐農村信貸市場。這主要是商業化運作的金融機構講求網均、人均業務量,講求盈利性,與偏遠鄉村經濟發展相對滯后、可開發金融資源少,農民貸款金額小、筆數多、工作量大等存在矛盾,以致金融機構網點、服務人員少,信貸服務超負荷。
1.3 農民貸款抵押擔保機制建設滯后。
一是農民缺少合格的貸款抵押物。耕地(林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海域、農房等農民主要財產,缺乏與城市房產一樣的確權頒證、登記評估、產權交易等配套服務,其中集體土地、宅基地等法律還規定不得直接用于抵押融資。安溪縣擁有60 萬畝的茶園,僅1.6 萬畝茶園獲得抵押,占比不到3% ;擁有經濟林187 萬畝,至今尚未開辦林權抵押貸款。二是農村信用擔保體系不完善。農村地區政策性或商業性融資擔保公司數量少,大部分沒有把農民列為主要服務對象。連江縣僅有1 家融資性擔保公司,且未向農民提供相關融資擔保服務。
1.4 農民貸款手續繁雜審批時間長。據調查,有
70% 的受訪農民表示當前金融機構的貸款手續繁瑣、辦貸時間過長。這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出于風險管理的需要,上收了貸款審批權限,目前除農信社鄉鎮網點具有貸款審批權限外, 大部分貸款需上報市級以上機構審批。不少貸款等審批下來, 已誤了農時和生產旺季。
1.5 貸款期限額度無法充分滿足農民需求。
近年來,新型農業經濟主體涌現與適度規模經營產生了大額化、長期化的貸款需求,但由于缺乏抵押物等原因,農民貸款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內,且額度無法充分滿足。除了金融機構需要與自身負債結構匹配等風險防控因素,一個重要原因是其信貸投放額度和期限還受到金融政策的制約。如人民銀行按月監測金融機構信貸投放合意規模,導致無法滿足農戶季節性資金需求。2014 年3 月末,福建農信社(含農商銀行,下同)存貸比僅62.74%,與法定存貸比75% 相比,尚有300 多億元可用資金。同時,銀監部門要求流動性比例應不低于25%,并規定每年應提升一定比例的農戶貸款面。金融機構在配置有限的信貸資源時,不得不犧牲一部分農民的大額貸款、中長期貸款需求,以達到監管要求。
1.6 國家政策和金融知識宣傳不到位
一是惠農政策宣傳和落實力度不夠,部分農民群眾對政策不了解,無法有效運用國家政策獲得資金、市場信息、供銷渠道等方面的支持,造成生產效益比較低,影響貸款還款能力。二是“送金融知識下鄉”工作成效不佳,一些農民群眾仍然不了解金融機構的貸款產品和服務,不清楚能否獲得、如何獲得貸款,主觀上認為在金融機構沒有熟人不好辦事,因而即便有貸款需求,也通常直接尋求民間借貸。
2 緩解農民貸款難問題的對策建議
為進一步推動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實現“百姓富、生態美”,必須深化農村金融制度改革、加快創新。要以市場化為導向,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形成合力,積極破解農民貸款難的體制機制障礙。
2.1 加大涉農信貸投入
引導信貸資金進一步向“三農”,尤其是農林牧漁業等生產性傾斜,逐步提高涉農貸款比重。一要更好發揮支農服務主力軍作用。福建農信社涉農貸款占全省銀行業總量的18.61%, 特別是農戶貸款占全省56.19%,營業網點80% 分布在縣域和鄉村,銀行業中唯一一家實現全省鄉鎮網點全覆蓋,支農服務的主力軍作用凸顯。要深化農信社改革,進一步落實中央和我省關于扶持農信社發展的政策精神,將財政涉農資金存在農信社,增強其支農資金實力和發展后勁。二要強化各金融機構的支農責任。建立商業銀行設立縣域分支機構的貸款承諾制度, 持續提高存貸比,確保一定比例的存款用于投放當地貸款。加快發展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服務組織,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努力解決農民貸款資金來源短缺問題。三要調整貸款投放合意指標考核辦法。人民銀行在充分運用存款準備金、再貼現、支農再貸款等政策工具的同時,單列并按年考核金融機構涉農信貸投放指標,使其能夠更好的結合農民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合理把握農民貸款的投放總量和節奏。四要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銀監部門適當放寬涉農金融機構存貸比、流動性比例、不良貸款率等指標的監管標準, 支持發行“三農”金融債券,提高發放農民貸款積極性。五要鼓勵金融機構增設農村網點。對在金融資源匱乏的鄉鎮設立營業網點,并在當年向當地增加貸款投放的,建議省級財政對營業用房、通訊通道等給予一定開辦或維持經營資金補助。
2.2 提升貸款服務水平
一是培育農民運用貸款創業致富能力。開展“送政策、送信息、送金融知識”下鄉活動,宣傳普及貸款、銀行卡、理財、電子銀行等金融知識,培養農民運用貸款發展生產、研判市場和捕捉機會的本領,提高運用金融杠桿發展經濟的意識和能力,推動農民學會用金融創業致富。二是創新農民貸款服務模式。總結推廣農信社“鄉村金融服務助管小組”、民生銀行“互助合作基金”,以及“龍頭企業+ 農民合作社+ 農戶”“家庭農場+ 農民” 等農業產業鏈金融服務模式,拓展對農戶的信貸支持;引入互聯網金融理念,注重提升客戶體驗,探索將信貸服務與手機銀行、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電子渠道更加緊密結合,切實滿足農民多元化、便捷性的貸款服務需求。三是拓展農民可抵押財產范圍。相關部門加快推進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林權、海域權等農村財產的確權頒證、登記評估等工作,搭建統一的農村抵押登記和產權流轉服務平臺,推進農村“四權”抵押貸款試點。因地制宜推廣農機具以及油補、糧補等各類財政獎補資金抵(質)押貸款,不斷創新貸款擔保方式。
2.3 建立農民貸款風險分擔補償機制。
一是建立農業貸款風險專項補償制度。借鑒安溪縣建立農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經驗做法,由各級財政出資設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金融機構按風險金的一定倍數(如安溪20 倍)安排發放農業貸款,貸款對象為本地缺乏抵(質)押物的一般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二是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專項制度。總結推廣沙縣行業性擔保公司、村級融資擔保基金發展經驗,設立涉農行業性或專業性融資擔保公司、村級融資擔保基金等擔保機構并引導其規范運作,為農民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省級財政對其擔保的農戶生產性貸款按年度擔保額的1.6% 給予風險補償。三是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鼓勵保險公司因地制宜開發更多適合農村生產生活需要的保險產品。建議省級財政逐步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品種、區域覆蓋范圍,適當提高部分品種的保費補貼比例。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的協作,推廣“貸款+ 保險”的融資模式,試點開展涉農貸款保證保險。
2.4 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廣泛開展以評“信用戶”、創“信用村、信用鄉鎮”為主要內容的“信用工程”創建活動,對授牌的信用鎮、信用村轄區農戶和信用戶,實行“兩優先、一優惠”,即貸款優先、服務優先、利率優惠,引導農村經濟主體增強信用意識,培育農村良好誠信環境。
2.5 健全涉農信貸激勵機制。
一是延續所得稅、營業稅的減免和返還政策。建議延長對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 計入收入總額的政策。建議將2015 年12 月31 日到期的對農信社減按3% 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再延長三至五年。二是進一步完善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由于涉農貸款基數大的金融機構,實現季均余額同比增長15% 的增幅難度很大,導致財政部門出臺的“對縣域金融機構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季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 的部分,按2% 的比例給予獎勵”的政策,效應不明顯,因此建議取消15% 的獎勵門檻,并將按“增幅” 改為按“增量”給予涉農貸款補貼。三是擴大免抵押貸款風險補償范圍,緩解農民貸款擔保難題。農民群眾直接從金融機構獲得的免抵押貸款與通過擔保機構提供擔保服務獲得的貸款相比,減少了中間環節,成本更低,手續更加簡便。建議參照“對為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性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的1.6% 給予風險補償”政策,對金融機構發放免抵押的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性貸款,按年度貸款額度的1.6% 給予風險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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