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清代前期對緬貿易政策及管理

作者:時間:2015-07-23 09:17:00  來源:  閱讀次數:1556次 ]
[摘要] 清代前期,在“邊境安穩、和平友善”的對緬政策的指導下,清政府采取的是“寬松、自由、以民為本”的對緬貿易政策。強化對滇緬貿易的管理,設置專門機構、規定具體的管理措施,促進了滇緬貿易的進一步繁榮。
  
  [關鍵詞] 清代;緬甸;貿易政策。
  
  清朝建立以后,云南與緬甸之間的聯系得以加強,滇緬貿易往來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和發展。隨著滇緬貿易的不斷深入和拓展,永昌、騰越等以邊防為主要功能定位的邊疆城鎮也逐漸發展成為人口眾多、經濟文化繁榮的較大都市,同時也成為重要的國際貿易口岸,馬幫眾多、商來商往、熙熙攘攘、富極一方。正史記載永昌是“市肆貨物之繁華,城池風景之闊大,滇省除昆明外,他郡皆不及,人以此謂小南京焉。”①商號眾多,商品種類繁多,市場繁榮,商品經濟發達,就連城市建設也是頗具規模,難怪有“小南京”之美譽。乾隆《騰越州志》記載:“云南三面臨邊,而騰越有斗入西荒之外,滇踞上游為黔蜀荊粵吳越之門戶,而騰越又為全滇之門戶。”②其顯著的地理位置是其繁華的基礎條件,在滇緬貿易往來中居于咽喉要沖的地位是其繁榮昌盛的根本原因。而成就這一景象則得益于清政府“寬松、自由、以民為本”的對緬貿易政策和規范管理。
  
  一、對緬貿易政策的調整。
  
  研究清政府對緬貿易政策,必須要對清政府對緬政策有一大致了解。清軍入關初期,對緬政策處于無暇顧及的狀態。順治十六年清軍大舉進攻云南,目的在于追剿南明永歷皇帝。兩年之后,清軍入緬,緬甸迫于壓力交出朱由榔,清軍“遂班師”。實際上這一次的兩國聯系發端于清政府剿滅南明政權的目的,而不是清政府對緬關系正常化的開端。
  
  (一) 對緬基本政策。
  
  清前期的對緬政策,大致有三個原則:一是鞏固邊防;二是和平友善;三是尊重緬甸的宗主權。鑒于清王朝疆界與緬甸接壤,清政府考慮的首要問題就是邊疆的安穩。在康熙二十年云貴總督蔡毓榮就上了著名的“籌滇十議疏”,在《酌定全滇營制疏》中特別強調:“滇省東接東川,西接猛緬,北距蒙番,南達安南,??臣等量地設防,從長布置,務使無事分扼要害,有事犄角相援,然后可經久而無患。”③設永順鎮“鎮標中左右三營,各設游擊以下將領八人,鎮兵二千四百名”;設騰越協“副將以下將領八人,兵一千人”④。加強了西南邊疆的軍事防御系統。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 云貴總督鄂爾泰的奏折中明確地流露出對邊境安穩的態度:“橄欖壩地方南接蒙緬,東接蟒子老撾諸國,為全郡之門戶,最關緊要,擬立州治,設知州一員,吏目一員,安都司一員,千把二員,與知州同城,并分防慢達江以資巡守。”⑤ 《清史稿》對西南邊疆的重要性是這樣記述的:“云南省控制全邊,重在騰越。”又述:“乃于杉木籠、干崖而處增將弁營汛。龍陵地方??亦增設弁兵。以順寧一路舊有之額兵,分駐緬寧,與永順右營協同防守。”并且嚴格規定:“總督、提、鎮大員,每年酌赴騰越邊外巡閱一周,以期嚴密。”上至皇帝、下至云南督撫,都將西南邊境安定作為頭等大事來抓。增加邊境軍隊,采取細致而嚴密的制度來鞏固邊防。
  
  和平友善的對緬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不插手緬屬土司的內部事務,尊重緬甸對曾內附的土司的宗主權。正如趙翼所說:“是時三桂未及為善后,許以邊外木邦、猛密、大山諸土司,聽其仍為緬屬,不復能如明初之眾建而分其勢。”⑥實際上清政府已經放棄了對木邦、猛密、大山諸土司的管轄權,而承認了緬甸對其的管轄。雍正七年云貴總督鄂爾泰拒絕了當時附屬緬甸的整邁⑦的內附請求。乾隆十四年木邦求貢,被清朝地方官員“辭以該夷于明末久為緬屬,未便準許”⑧拒絕。中央到地方對緬的思想是高度統一的,在處理涉緬事務時,不愿兵戈相見,抱有的態度是友好和慎重的,這也成為清政府對緬政策的基本原則。二是懷柔天下,把緬甸納入“天朝禮治體系”。雍正七年,清軍平定車里叛亂,南掌諸國朝貢,引得緬甸也揚言入貢。雍正皇帝在總督鄂爾泰的奏折上批道:“極好之事,此皆卿代朕宣猷之所致,但總宜聽其自然,不必有意設法誘致。”⑨強調順其自然,誠心納貢,懷柔四海之心昭然若揭。乾隆三十六年“以阿桂請大舉征緬,申飭之。”⑩不動干戈,友好相處是清王朝最高統治者心理的真實反映,也可以認為這是清前期對緬的基本國策。
  
  (二) 對緬貿易政策。
  
  在對緬基本國策的指導下,對緬的貿易政策總體上也體現出寬松、自由的特征。但以滇緬沖突為界清政府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對緬貿易政策,對雙方的貿易往來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劉崑記述了康熙年間的滇緬貿易情況:“中原亡命之徒出關互市者歲不下千百人,人賚鑼鍋數百,遠赴蒲紺,是緬人不費斗粟,徒以瓦礫無用之物,歲收銅斤數十萬也。”
  
  這也從一個側面印證了云南有規模很大的民人越境緬甸做生意的狀況,實際上造成這一比較自由的貿易往來的重要原因是清政府對緬貿易政策使然。乾隆十一年議政王、大臣等議復云南總督張允隨的奏折中提到:“向來商賈貿易,不在禁例,惟查無違禁之物,既便放行。”又奏:“今在彼打鏪開礦及走廠貿易者,不下二三萬人,其平常出入,莫不帶有貨物,故廠民與商賈無異,若概行禁止,次二三萬人生計攸關。”況且“百余年來,并無不靖。”這也正是清政府邊疆安穩、和平友善對緬政策的核心思想的真實寫照,也是100多年來寬松、自由、以民為本的對緬貿易政策的切實體現。
  
  乾隆三十一年中緬爆發大規模沖突,滇緬貿易隨之中斷。乾隆三十四年緬王孟駁投降,愿稱臣納貢。至此,持續四年的中緬戰爭宣告結束。但是,滇緬貿易并沒有隨著戰爭的結束實現正常化。乾隆三十五年二月,乾隆皇帝因為沒有收到緬甸國王孟駁的貢表,“諭彰寶備之,并嚴禁通市。”
  
  “總之,彼貢表一日不至,沿邊貨物一日不可令通。此時務須設法嚴查,勿使奸劣商民絲毫偷漏。”至此,寬松、自由的貿易政策演變為嚴厲的控制和約束,滇緬貿易一落千丈。
  
  加之緬甸連年與清打仗,勞民傷財,耗費巨大。又害怕緬甸的木棉、象牙、蘇木、翡翠以及銅等被云南地方政府購買,所以,也閉關罷市。滇緬貿易跌入低谷。李侍堯在給乾隆皇帝的奏折中提到:“去冬臣往騰越邊外照料出防,得知關外新街、蠻莫等處捆載棉花,積如山阜。”又奏“內地棉花價值,即比往年價昂,尤為明驗”。但清政府對于民間貿易依然體現寬松、自由和以民為本,只要不是戰略物資,交易限制并不太多。例如:“普洱府所轄各通緬之車里土司,內地小販挑負往來,貨物無多,不須設口。”“野人來市、除牛、馬、銅、鐵、硝磺等項恐資賊用者,不準換給外,其余綢布各件無關緊要之物,按值與之交易。”這一政策一直持續影響了滇緬貿易的發展近二十年,至乾隆五十五年乾隆八十大壽接到緬甸國王孟隕貢表內附,恩準同意后才得以根本改變。“今既納贐稱藩,列入屬國,應準其照舊開關通市,以資遠夷生計。”懷柔天下、和平友善的基本國策得以延續,“飭知沿邊官員,定期開關市易,以示嘉惠遠人之意。”滇緬貿易得以恢復正常。
  
  二、管理機構的設置。
  
  清代滇緬貿易機構的設置,基本延續明代定制,在州府所在地和邊境各關隘設有稅所,對進出關隘的貿易往來征收商稅和雜稅。康熙初年,商品貿易大多在州城南門外進行,所以,將稅所移置南門外的普濟寺。并將商稅、雜稅一并歸州,定為額輸。藩庫年征商稅銀526兩8分4厘,遇閏加銀34兩6 錢1 分9 厘,新增額外稅余銀50 兩4 錢1 分。曩宋稅所,其地為通夷之路,稅房即在公館門內。此外,有小蒲窩、猛連、緬箐、界頭、固東、曲石、瓦甸等稽查七處,即于倉房、鹽房并借民房居住。乾隆二年,布政使司頒發則例,立稅口三處:州城南門外、鎮夷關和猛連關;掛號稽查七處:本城街、界頭、曲石、瓦甸、固東、龍江、緬箐,定額年征牲稅銀45兩8錢7分,征商稅銀362兩7錢8厘,遇閏年加增銀30兩8錢8分。明確規定“緬甸所需絲綢針等物,開關通市,所有內地商民販貨出關,責令永昌府、騰越州、順寧府,收稅給照,運至騰越州,順寧府查驗。”可見,當時管理機構設置比較規范,職責和分工十分清楚,管理權限也很清晰。
  
  乾隆五十五年滇緬貿易恢復正常以后,清政府加強了管理機構的設置。除騰越、永昌外,在原有的兩個稅口杉木籠
  
  和暮福增加駐兵查驗收稅。滇民販出關,必須到州城交稅給照,商人持記錄有姓名、貨物的相關證件到杉木籠和暮福查驗,核對無誤準予出關交易。緬人運貨入關,則由杉木籠和暮福收稅給照,到州城查驗放行。回關則同樣照此辦理。增加了順寧府、南河口兩處稅口以加強管理。“其自內地販貨出邊者,在府城收稅給照,于南河口驗票;邊外販貨進內者,在南河口收稅給照,至府城驗票。”并且責成大理府設卡嚴查,加強管理。同時,增加南關為稅口,駐兵稽查、掛號給照。
  
  三、管理條例的規定。
  
  清代對滇緬貿易的具體管理措施,沒有形成體系的管理章程,多散見于督撫奏折和上諭當中。對緬貿易政策雖然總體上寬松、自由,但對戰略物資、戰時出入邊民以及官員私販的管理和查處是十分嚴密的。
  
  清朝建立初期,統治還未穩定,對武器及相關物品禁止販運的法令尤其嚴厲。康熙十四年,清廷敕諭各地:販賣硝磺者,俱令呈明出產地方,取領府州縣官印票,于經過府州縣關津隘口,將印票呈明各官,添註驗訖字樣,用關防印記放行。若無印票出境販與賊寇者,照賣與外國邊海賊寇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俱責四十板,發邊衛充軍。若府州縣及關津各官不行查獲,被別處盤詰者,該督扶將疏縱各官題參治罪,督扶不行查參,一并議罪。雍正九年,清政府規定:將廢鐵潛出邊境及海洋貨賣者,照越販硝磺之律科斷。并規定了諸如:“廢鐵潛入邊境及海洋販賣者,100斤以下,杖一百徒三年;100斤以上,發邊衛充軍”等具體的處罰措施,懲處非常嚴厲。
  
  乾隆十三年規定:一切廢鐵,除內地販賣聽從民便,毋庸禁止外,如有將廢鐵、鐵貨潛出外境,令沿海近邊關隘文武員弁,立即拿究,照例定擬。倘有徇私故縱,該上司即行題參,照商漁船只夾帶鐵釘出口例議處。如系內地商民轉相貿賣,而地方文武官員以及關津兵弁藉端索詐,一經發覺,仍計贓治罪。《清高宗實錄》也記載:乾隆三十三年上諭曰:“除牛馬、銅鐵、硝磺等項恐資賊用者不準換給外,其余??按值與之交易。”前述對緬貿易政策,以百姓生計為首要,但在戰時則對出入邊境的商民嚴加盤查,目的在于防范奸細。《清高宗實錄》還記述:乾隆三十三年,拿獲收買邊外野人棉花等貨物的左國興,時值清頃交戰,閉關禁市之時,誤將其認為緬酋密探,被押解騰越梟首。并說:“今自用兵以來,各關隘久已禁人外出,新街等處是否尚有貨市?或關口間有奸民偷越,或邊外土司潛赴經商,或緬夷界外別種番夷往彼市易,抑或市集改徙他處,此等皆宜詢問而知。??據實奏報。”清政府實施了戰時特殊的稽查商民往來的嚴厲措施。乾隆三十五年清廷敕諭“永昌、騰越沿邊各關隘口,如曩宋、關緬、箐盞、西隘、籠陵、姚關、萬仞、巨石、銅壁、神獲、鐵壁、虎踞、天馬、象達、潞江等處,并順寧之蔑笆橋均須專派將弁帶領兵丁,實力稽查,如有貪利偷越之徒私運貨物出口者,一經拿獲即將該犯奏明正法,其私運貨物即全行賞給獲犯之人,以示鼓勵。”
  
  乾隆年間,尹繼善奏報:“思茅茶山地方瘠薄,不產米谷,夷人窮苦,惟藉茶葉養生,無知文武各員每歲二、三月間即差兵役入山采取,任意作踐,短價強買,濫派人夫沿途運送,是小民養命之源,竟成官員兵役射利之藪,夷民甚為受累。”清廷敕諭:“責成思茅文武互相稽查,如有官員販茶圖利以及兵役入山滋擾者,許彼此據實稟報,如有徇隱,一經察出,除本員及兵役嚴參治罪外,并將徇隱之同城文武及失察之總兵、知府照苗疆互相稽察例,分別議處。”政府對緬貿易管理規定中幾乎都明確了管理者的責任,并規定了具體的處罰措施。意圖在于讓官兵不敢玩忽職守,不敢與民爭利,目的在于邊疆安寧穩固。這也正是清政府對緬貿易政策寬松、自由、以民為本的體現。正是這一政策的最直接的影響,推動了清代滇緬貿易的進一步繁榮。
  
  根據布賽爾在《東南亞的中國人》中的記載:緬甸的棉花從明代開始輸入云南,到1826年輸入云南的棉花共達1400萬磅,價值22.8萬英鎊。直到1837年,從當時唯一正式開放通商的口岸廣州入境的英國貨物價值90萬英鎊,除去鴉片外,正宗商品不過三四十萬英鎊。由此可見當時滇緬貿易之盛況。另據英國人克勞福德估計:1826年中緬陸路貿易額達40多萬英鎊。如果這一估計準確的話,那么,清代滇緬陸路貿易額可占緬甸出口貿易總額的1/4到1/3。當時廣泛開展的滇緬貿易,其規模是非常可觀的。《騰越鄉土志》記載:“騰方百余里,南城外為市場,??外連英緬,商賈叢集,由南而東至龍陵,由東而北至永平、榆、省以及川廣各省,有寄跡者,以騰六萬余丁口,計之商家當過半矣。”又說:“乾嘉間,海禁未開,凡閩粵客商販運珠寶、琥珀、象牙、燕窩、犀角、鹿茸、麝香、熊膽,一切緬貨皆由陸路而行,必經過騰境,其時商務尚稱繁盛”。正是滇緬貿易的興盛,極大地推動了永昌、騰越等城鎮發展。包括大理也是“商賈輻輳,甲于他郡”,為“一大都會”。
  
  綜上所述,清代前期的滇緬貿易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商品種類、貿易規模不斷擴大。貿易的興盛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長和市鎮的繁榮。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即是清政府采取了“寬松、自由、以民為本”的對緬貿易政策,設置專門機構、規定具體的管理措施,強化了對滇緬貿易的規范管理,極大地促進了滇緬貿易的進一步繁榮。
  
  [注釋]。
  
  ①(清)羅綸修,李文淵纂:《永昌府志》卷5,康熙四十一年刻本影印本。
  
  ②(清)屠述濂纂修:乾隆《騰越州志》卷二·疆域,光緒二十三刻本,成文出版社1967年印行。
  
  ③(清)鄂爾泰等修,靖道謨等纂:雍正《云南通志》卷29,乾隆元年刻本。
  
  ④(清)阮元等修,王嵩、李誠等纂:道光《云南通志》卷100,道光十六年刊本。
  
  ⑤(清)允祿、鄂爾泰等編:《朱批諭旨》第52 冊,雍正六年六月十二日云貴總督鄂爾泰奏,雍正十年至乾隆三年武英殿刻本。
  
  ⑥李根源:《永昌府文征》,趙翼:《平定緬甸述略》,《永昌府文征·紀載》卷18。
  
  ⑦今泰國清邁,古屬緬甸。
  
  ⑧《明清史料》庚編,《禮部奏副》,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1265 頁。
  
  ⑨(清)屠述濂纂修:乾隆《騰越州志》卷二,光緒二十三刻本,成文出版社1967年印行。
  
  ⑩(清)趙爾巽:《清史稿》卷一三,中華書局1976年版,第487頁。
  
指蒲紺王朝統治下的緬甸,國都在蒲紺。
  
(清)王云武編:《叢書集成》;劉崑《南中雜說》,商務印書館初編本1935—1938年排印,第3142 頁。
  
(清)《高宗實錄》卷二六九,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
  
(清)趙爾巽:《清史稿》卷一三,中華書局1976年版,第486頁。
  
(清)《高宗實錄》卷八五三,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9頁。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藏,軍機處錄副奏折·外交類。
  
(清)崑崗等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179,商務印書館宣統元年石印本第9頁。
  
(清)《高宗實錄》卷八一八,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7頁。
  
(清)《高宗實錄》卷一三五一,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29頁。
  
(清)《高宗實錄》卷一三五一,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29頁。
  
又稱曩送關,在州城外南60里,接南甸土司界。
  
(清)屠述濂纂修:乾隆《騰越州志》卷二,光緒二十三刻本,成文出版社1967年印行。
  
(清)屠述濂纂修:乾隆《騰越州志》卷二,光緒二十三刻本,成文出版社1967年印行。
  
(清)崑崗等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29,商務印書館宣統元年石印本。
  
又叫小沙摩養,在南甸境內。
  
(清)《高宗實錄》卷一三五九,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33頁。
  
思茅同知管轄范圍。
  
程賢敏選編:《清〈圣訓〉西南民族史料》,《康熙朝圣訓》,四川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清)崑崗等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776,刑部·兵律關津,卷239,戶部·關稅,卷120,吏部·處分例,商務印書館宣統元年石印本。
  
(清)《高宗實錄》卷八一八,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11頁。
  
(清)《高宗實錄》卷八一八,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7頁。
  
《(清實錄)越南緬甸泰國老撾史料摘編》,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第678頁。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文獻館編:《文獻叢編》第44冊,阿桂奏折——奏派撥虎踞關等處關隘稅口將弁兵丁情形摺,故宮印刷所1930年版。
  
(清)師范纂:《滇系》,臺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重刊影印本。
  
《緬甸地名詞典》,上冊,1880年仰光英文版,第472頁。
  
吳興南:《云南對外貿易史》,云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7月,第72頁。
  
(清)寸開泰纂,馬有樊校注《騰越鄉土》,騰沖縣文聯編,中國文聯出版社,2005年版。
  
(清)王崧纂:道光《云南志鈔》,云南省社會科學院文獻所1995年翻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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