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途徑與項目股權限制
自1991年經濟改革以來,印度實質上經歷了由傳統經濟向自由化市場經濟的體制變遷,許多領域都已實行重大改革,涉及投資、貿易、金融、外匯管制等,競爭法規和知識產權法規也得以制訂和修訂,相關手續不斷簡化,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印度外國直接投資政策,試圖給外國投資者提供理想的投資環境,以便“在更大程度上激發將印度作為投資目的地的興趣”。
印度政府對外國直接投資的許可程序分為兩種,即經由自動許可途徑和經由政府許可途徑。
所謂經由自動許可途徑對產業部門/活動進行的外國直接投資是指,毋需取得政府或印度儲備銀行的事先許可,外國投資人僅需在收到匯入匯款起的30天內告知印度儲蓄銀行的相關地區辦事處,并在發行股份之日起的30天內向該辦事處提交必要的文件的投資。
除以下必須獲得政府事先許可的領域外,經由自動許可途徑對產業部門/活動所作的外國直接投資可達100%:
1 雪茄、香煙以及加工煙草代用品的制造;
2 所有類型電子航空設備的制造;
3 專門保留給小型產業部門的產品制造;
4 其他外國投資人在印度“相同的”領域已有既存的財務/技術合資提案。這是為了維護業已存在的相同領域投資人的利益。只有當其他外國投資人已在“相同”領域擁有合資企業或技術轉移/商標協議的情況下,新的外國投資人才需要政府的事先許可。外國投資人/技術提供者以及印度合伙人都有義務提供讓印度政府滿意的理由和證據,用以說明新提案會或不會以任何方式危及既存合資企業或技術/商標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但在下列情況下,即便外國投資人已在“相同”領域擁有合資企業或技術轉移/商標協議,也不需要政府的事先許可:
(1)風險資本基金所作的投資已向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或;
(2)在既有的合資企業中,當事人的投資少于3%,或;
(3)既有的合資/合作已廢止或不健全。
5 所有不在已公告的產業部門政策上限范圍內的提案。
不在上述自動許可范圍內的外國直接投資必須經由政府許可途徑,事先獲得政府的許可。此類投資提案由外國投資推廣局考量。
除海外印度人投資、出口導向單位以及零售交易(單一品牌產品)外國直接投資外,所有外國直接投資案中的申請應向財政部經濟事務司的投資推廣局提出。海外印度人投資、出口導向單位以及零售交易(單一品牌產品)外國直接投資的申請則應向產業政策與推廣司的產業協助秘書處提出。
申請案也可向海外的印度大使館提出,印度大使館會將申請案移交給經濟事務司作進一步的處理。申請人可以從相關網站下載FC—IL表格,提出申請不需任何費用。
印度政府對各產業部門/活動吸納外國直接投資的股權上限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1 外國直接投資可達26%上限的部門/活動包括:傳播媒體,如調頻廣播,上連到新聞與時事的電視頻道;印刷媒體,出版新聞與時事的報紙和期刊;國防產業;保險;石油與天然氣。
2 可以達到49%上限的部門/活動包括:傳播業中設置上連器、集成器等的硬件設備,有線電視網和直播電視服務;國內定期航班客運航空部門(不得有外國航空公司直接或間接參與);資產重組公司;公共部門事業所做的石油提煉;大宗商品交易;證券交易所;信用調查公司。
3 允許達到51%上限的部門/活動包括:單一品牌產品的零售,這種零售不僅要征得政府事先許可,而且必須遵守以下規定:第一,產品在全球必須使用相同品牌行銷;第二,銷售的產品屬于單一品牌。不得零售使用不同品牌名稱的多項產品,即便這些產品是由同一制造商生產的。
4 能夠達到74%上限的部門/活動包括:電信服務;附頻道的資訊服務提供者、無線電呼叫以及端對端寬頻服務;衛星的建立與營運;私人部門銀行;不定期航班航空公司、包機航空公司(不得有外國航空公司直接或間接參與);貨運航空公司及地勤服務。
5 在遵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外國直接投資可達100%上限的部門/活動主要包括:現有機場的發展;供內部消耗的煤和褐煤開采;非銀行金融公司;營建開發;貿易;電力交易;無頻道資訊服務提供者;暗纖、路權、管路空間、塔臺的基礎建設提供者;運送郵局法規定范圍以外物品包裹的快遞服務;酒精飲料的蒸餾和釀造;雪茄與香煙以及茶葉等。
印度禁止外國直接投資的領域有:博弈部門、彩券業、核能以及零售交易(單一品牌產品除外)。
印度政府通常是通過發布《新聞通告》的方式對外國投資政策進行調整與修正。如果是產業部門政策、產業部門股權上限有何變更,則通過產業政策與推廣司產業協助秘書處發布《新聞通告》來告知。所有《新聞通告》均可在產業政策與推廣司的網站上獲得。根據外匯管制法,印度儲備銀行亦有權公告外國直接投資政策。
二、組織形式及投資渠道
投資印度,首先要選擇好一定的組織形式或法人資格。組織形式或法人資格的選擇主要取決于擬要從事的經貿活動的內容和目的。根據印度法律所規定的納入外資管理的名稱和相應的職責范圍,外國投資者可以注冊聯絡處/代表處、專案辦事處和分支辦事處,以作為外國公司在印開展業務,也可以注冊成立合資公司和獨資公司作為印度公司經營業務。
(一)設立聯絡處/代表處
聯絡處/代表處的角色僅限于搜集潛在市場機會的相關資訊,并將公司的相關資訊提供給潛在的印度顧客。聯絡處/代表處可促進印度的進出口,也可以提升母公司與在印度的公司之間的技術和財務合作。聯絡處/代表處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商業活動,也不得在印度賺取任何所得,其所有開支必須從外國匯款到印度。設立聯絡處/代表處必須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許可,
該行一般給予聯絡處/代表處三年有效期,把聯絡處/代表處的業務嚴格限定在推廣業務和促進印度的進出口,絕不允許其從事生產制造、執行項目或承包工程等活動。
(二)成立專案辦事處
在印度執行特定專案的外國公司可在印度成立臨時性的專案辦事處。只要符合具體指明的條件,印度儲備銀行對于外國實體在印度成立專案辦事處一般都會允許。此類辦事處只能從事與專案有關及附屬的活動,不得涉足其他業務,在完成專案并繳納稅款后,可將專案的盈余匯出印度。
(三)建立分支辦事處
基于下列目的,在海外從事制造和貿易活動的外國公司可以在印度建立分支辦事處:商品的出口/進口;提供專業或顧問服務;進行母公司從事領域的研究工作;促進印度公司與母公司或海外集團公司之間的技術或財務合作;在印度代表母公司以及擔任買賣代理人;在印度提供資訊技術及軟件開發服務;對母公司/集團公司供應的產品提供技術支援。此外,外國航空公司和運輸公司也可設立這樣的分支辦事處。設立分支辦事處必須取得印度儲備銀行的許可。只要遵守該行的指導方針,此類辦事處可在繳納相關印度稅款后將獲利匯出印度。
(四)組建公司實體
無論是聯絡處/辦事處,還是專案辦事處、分支辦事處,都還只是辦事機構,都是作為外國公司在印度經營業務,只能從事相關規章所允許的活動。外國公司也可以在印度成立公司實體,作為當地公司從事業務營運。根據印度《公司法》,可以采取兩種形式:合資企業或全資子公司。根據外國投資人的要求,此類當地化公司的外國股權可達100%,但必須符合外國直接投資政策對某些活動領域所規定的股權上限。
在印度設立合資企業、獨資企業受當地法律管轄。印度沒有類似中國的合資企業法等一系列專門針對合資企業的法律,所設立的合資企業、獨資企業均具有完全平等的印度公司的法人資格,適用印度公司法、稅收法等所有有關印度公司的法律。只有一點有別于一般印度公司的設立,那就是合資企業須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獨資企業則須經過印度外國投資推廣局的批準。
(五)投資現有公司
在印度,外國投資人如果通過現有公司擴展規模的形式進行投資,則適用自動批準程序,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否則需經外國投資推廣局批準):
1 增股必須是基于現有公司股本基數的擴充;
2 外國股份必須是以外幣形式投資;
3 擬擴展項目為自動批準類;
4 需提交現有公司董事會決議、印方和外方協議書。
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印度公司發行權利股/紅股一般都會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許可。獲得此類股份分配的投資人如為海外企業集團,不會自動取得獲利股,發行公司必須向印度儲備銀行外匯局外國投資部孟買中央辦事處申請具體的許可,方能對以前的海外企業集團發行權利股。同樣,在企業兼并的情況下,獲得兼并股份的海外企業集團也不會自動取得權利股,必須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許可。
此外,在公司職工持股計劃方案下,印度公司可直接或通過信托機構,對本公司及其海外合資企業或全資子公司中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員工發行股份,但方案的內容必須符合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核定的相關規定,且在方案下分配給非印度居民員工的股份之面額不得超過發行公司實收資本的5%。
在股份/公司債券的移轉方面,印度規定:
1 非居民可接收居民的股份移轉,包括收購現有公司的股份,但必須符合政府對外國直接投資產業部門的許可和遵守規定的定價指導方針;
2 可將海外商業借款/貸款轉換成股權,但公司所從事的活動必須是在自動許可涵蓋的范圍內,且轉換后的外國股本執行產業部門的資本限制和定價指導方針;
3 因新發行股份而增加的外國股權參與以及優先股轉換成股本,必須在自動許可和資本限制范圍內,并遵守規定的定價指導方針。
為了發展電力、通訊、石油開采提煉、港口道路等基礎設施,印度政府允許某些印度公司在國際市場上通過發行美國存托憑證(ADR)、全球存托憑證(GDR)和外幣可轉債(FCCB)籌集股本,外國公司可通過這些渠道進行直接投資。除了不能投資于房地產和股票市場外,對ADR和GDR籌資沒有最終用途限制,但FCCB籌資須符合商業外債最終用途的要求。
三、后危機時代:正視印度投資環境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經濟停滯不前甚至倒退,而印度卻是少數在逆境中繼續前行的國家之一。正如麥考利資本公司印度和東南亞經濟部負責人拉吉夫·馬利克所發表的報告名稱一樣——《印度:情況比大多數國家要好》。在該報告中,馬利克指出,與其他國家相比,“印度經濟沒有那么脆弱”。在2009年6月22日發布的《2009年全球發展金融:制定全球復蘇路線圖》報告中,世界銀行對印度2009年和2010年的經濟增長預期做出了調整,分別由原來的4%和7%上調至5.1%和8%。最新印度官方資料顯示,目前印度是世界上經濟增長第二快的國家,2008-2009年經濟增長率達到7%,工業增長率超過11%。作為世界第二人口大國和亞洲的新興經濟體,印度在吸引外資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和十足的后勁。對此,外國投資者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一)新一輪經濟開放
2009年7月6日,印度政府公布了新財年政府預算,這是辛格政府連任后提出的第一份經濟計劃。更為引人關注的是,印度財政部長普拉納布·慕克吉在印度議會人民院宣布這一預算時,披露了《經濟白皮書》中一系列經濟開放措施,其中包括吸引外資、推進私有化、放松勞動力市場管制等,希望通過增加政府支出和引進外資來刺激經濟,提出在零售、金融和交通等領域全面吸引外資。這將是自1991年經濟改革以來,印度迎來的最大的新一輪經濟開放,其規模和后勁不可小覷。
(二)豐富、年輕且素質較高的勞動力資源
印度擁有11.05億人口,其中35歲以下人口占70%,勞動力資源的豐富和年輕化一直是印度招商引資官員引以為傲的優勢。印度又是世界最大的使用英語的國家,由于英語普及,其高等教育機構以英語為教學語言,并較為重視專業教育和創新教育,使高校學生既能順利獲得世界科技發展信息,又能具有一定創新能力。目前,印度科學家和工程師的數量居世界第二位,普通勞動力的專業教育程度也相當高。
(三)較為健全的金融系統和資本市場
印度的金融機構主要掌握在私人手中,放貸遵循市場規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僅為10.8%。
印度的私人資本積累了豐富的實際運作經驗,自實現經濟改革以來,一大批從事信息技術產業、制藥工業、食品加工業、服裝紡織業、水泥建筑業和旅館旅游業的私營企業或私人財團迅速發展壯大,很快進入全球化經營。印度的股票市場也比較成熟,全國有二十多個證券交易市場,5000多個上市公司,它們監管嚴格,運轉高效,是印度企業籌集資金的重要場所。
(四)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是法制化的經濟,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市場經濟有效運作的保障。作為英聯邦成員,印度的法律體系相對健全且逐漸完善,公眾的法律意識也很強。有鑒于此,印度在法制化管理方面較為突出,走在發展中國家前列。
(五)優惠的稅收政策
為了鼓勵對優先產業和特別經濟區的投資,以及促進無工業化優勢地區的工業化,印度提供了優惠的稅收政策。例如,在特別經濟區從事制造或提供服務的單位享有出口獲利十五年租稅優惠,優惠政策分為三個階段,前五年減免100%,中間五年減免50%,最后五年獲利投入營業的部份減免50%。自特別經濟區被公告之日起十五年中,事業/企業因開發特別經濟區所產生的獲利享有為期十年的100%減免;基礎建設資本公司或基礎建設資本基金的股利、利息或長期資本的利得可100%免稅,為募集資金投資風險資本事業所設立的風險資本公司或風險資本基金所得亦可免稅;從事港口、機場、道路、橋梁、水處理、固體廢棄物管理系統的開發、營運及維護的利得可以100%免稅;在北安查爾邦(Ut—taranchal)及喜馬皆爾(Himachal Pradash)、東北各邦及錫金(SikkiIn)的某些已公告區域或重點產業設立的事業,在查謨(Jam—mu)及喀什米爾(Kashmir)內設立的事業,其利得可以100%免稅。
不難看出,印度政府在改善投資環境上花了不少功夫,對吸引外國直接投資也必然會起到積極作用。然而,目前印度尚稱不上是十分理想的投資目的地,在投資環境上仍有許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現代化與貧窮困厄共存,對比鮮明
印度位居世界經濟大國之列,但是,該國同時擁有四分之一的世界最貧困人口。印度是世界第六大溫室氣體排放國,但數以億計的印度人卻缺乏能源供應。印度的250多所大學培養了300多萬名科學精英,但文盲仍占印度人口的40%。在班加羅爾和德里等城市,摩天大樓往往與茅屋交織在一起,反差十分明顯。這種現代化與貧困落后并存的局面給印度的投資環境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二)腐敗盛行,辦事效率低下
印度自認為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國家,也是第四大經濟體(從購買力平價的角度來看),同時位居全球第十大工業化國家之列”,“提供了自由、誘人且對投資人友善的投資環境”。但事實上,印度腐敗嚴重,政府機構辦事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影響和制約著外國直接投資。外資公司在印度開展業務往往需要行賄,這使得許多外商對印度市場望而卻步,難下決心。世界銀行的一項研究報告稱,在印度開辦一項業務所花的時間是在中國的兩倍,注冊資產在印度要花67天,而在中國只需32天。綜合來看,在印度投資仍然效率較低、成本較高。
(三)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后。
從整體上看,印度的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后,人口的強勁增長以及經濟的快速擴張給基礎設施的更新配套帶來了巨大壓力。首先,電力十分短缺,經常出現斷電現象,幾乎所有的邦電力供應都不足,所有的規模企業都配備發電機。其次,交通運輸網絡相當薄弱,低于國際標準,甚至不及其他一些新興經濟體。公共交通非常落后,道路擁擠不堪。此外,水務和污水處理體系不完善,固體垃圾堆積如山。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種狀況甚至有可能進一步惡化。基礎設施和相關服務對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不完善的基礎設施和相關配套會對整個投資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四)日益趨緊的簽證政策。
印度對工作簽證管理得非常嚴格,這一點許多外國人都感同身受。一般說來,經過印度駐華大使館或印度國內相關部門的審批,外交簽證、公務簽證、旅游簽證、學生簽證和商務簽證尚能順利獲得,但工作簽證的情形就大不一樣。申請工作簽證者往往多次受阻,許多外國人因簽證問題耽誤自己的計劃。最近,印度政府一再重申要加強外國人在印度工作的管理,強調赴印工作的外國公民必須在赴印前辦妥工作簽證,已經在印度的外國公民不得從事與簽證種類不符的活動。對此,無論是擬在印度興辦企業還是進行工程承包的外國公司,都必須有較為清醒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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