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在分析國有醫院委托代理問題的基礎上,指明完善國有醫院產權激勵一約束與法人治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提出的對策包括規范設置國有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國有醫院代理人激勵一約束機制;建設和完善審計監督機制;改善醫院外部治理環境。
論文關鍵詞:法人治理;產權;委托代理;激勵約束
國有醫院引入法人治理以培育并完善產權激勵與約束機制是當前解決部分衛生體制弊病和醫院管理低效等問題的關鍵舉措。借鑒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現代醫院制度,是解決國有醫院委托代理問題的有效手段。
l國有醫院委托代理問題
現代企業制度有別于古典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在于,在古典企業制度中,所有權、支配權、經營管理權等往往集中于出資人一身,而現代企業制度則使上述權力適度分離,并由不同主體控制。因此,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存在著一種委托一代理關系,在一定的條件下,經營者可能做出違背所有者利益的事情,這就是所謂“委托一代理”問題。
1932年,經濟學家愛德弗-伯利和加得納-米思斯就對委托代理關系進行了經濟學分析。他們認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存在著利益背離,即委托人也就是股東的利益追求在于投資收益的增加,而代理人卻追求企業規模的擴大…。因為企業規模的擴大可以為代理人帶來權力與地位和相應的控制權收益。所以,如何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來減少委托代理問題的出現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所應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其實質就是產權激勵一約束機制的設計。
國有醫院是由國家政府代表全民行使資產所有權職能的機構。全民財產的龐大性、復雜性和分散性,決定其最高的控制經營機構必然會進一步尋找下一級代理人,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職能,形成所有權代理。同時,所有權代理也作為委托人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下,委托代理人具體經營管理醫院,形成經營權代理。由此可見,國有醫院與國有企業一樣.同樣存在著委托一代理關系,由于治理結構設計不合理,其委托一代理問題更為嚴重。
1.1國有醫院的委托一代理鏈比較長.信息不對稱更為突出
從國有醫院的產權制度來看,國有醫院的資產作為全體國民的資產而存在,但全體國民的概念又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全體國民不可能都作為所有者來直接管理和經營資產,而是要通過多層委托一代理的方式來間接加以管理。首先是資產的終極所有者(即初始委托人)與國家各級政府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其次是各級政府與國有醫院代理人之間也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在這個委托代理鏈中,各級政府身兼“兩職”.既是第一層委托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又是第二層委托代理關系中的委托人,是國有資產的終極所有者和醫院代理人之間的中介和橋梁。同時在醫院內部也存在層層委托代理的關系這樣一來,國有院的委托代理鏈過長,導致了信息不對稱問題更為嚴重,源自初始委托人的監督和激勵的作用在逐級的委托代理鏈中不斷弱化。事實也證明作為終極所有者的全體國民不可能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進行有效監督。因此,國有醫院的委托一代理關系實質上是具有間接性、多層性和復雜性的。
1.2國有醫院產權主體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導致“內部人控制” 教研論文發表
首先,在委托人方面,從法理上講,我國國有醫院是全民所有的,即國有資產所有權歸全體國民。然而就是由于這種高度分散的所有人關系,在現實經濟關系中無法履行委托人的真正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是缺位的。沒有“一個”統一=的政府部門來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存在“多頭管理”的局面,造成了國有資產主體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其次,產權要進行交易,除了擁有產權的所有權主體需明確之外,對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和經營權的主體也必須是明確的,而且這些“權”的主體必須具備行使其權能的能力,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享受合法的利益。而在我國國有醫院中,作為國有資產委托人的所有者,其主體是“虛置”和不明確的,不能有效履行作為委托人的權利和責任;作為國有資產代理人的醫院代理人,也不能有效履行作為代理人的權利和責任。因此在國有醫院中,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也不可能存在現實意義上的委托一代理關系。同時,由于委托人的虛置,對于代理人的行為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往往產生“內部人控制”。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國有醫院不僅存在代理風險,而且由于其委托一代理鏈冗長,各個層次上的委托人都不是財產的終極所有者,沒有剩余索取權,不享受其經濟利益,因此缺乏對經營管理者監督控制的積極性,甚至為了自身的利益,損害國家及人民的利益,由此形成委托風險。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存在道德風險。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幾十年中,政府不斷放權讓利,然而醫院改革僅僅停留在分配制度、價格制度、醫療保險制度等微觀層面。事實證明,這樣是無助于從根本上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宏觀效率和質量的,因為這些并不能解決產權主體缺位的本質性問題,也無法解決由此帶來的委托一代理問題。產權制度改革無疑是一種解決委托人層面的代理問題的較好的途徑之一。法人治理則為代理人的激勵與約束提供了制度保障。
2國有醫院的產權激勵——約束與法人治理的現實意義
國家發改委《關于推進2004年經濟體制改革意見》中指出:“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城鎮醫療機構分類改革,繼續深化公立醫院產權制度、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出資人制度和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國家衛生部在2004年衛生系統工作重點中也指出,要“積極探索醫療行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多種有效模式,研究推進公立醫院建立出資人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的改革試點。”國有醫院的產權激勵一約束與法人治理的理論和實踐探索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國有醫院產權激勵約束機制的建設與完善是醫院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最為基礎和核心的問題。確定參與醫院治理的各個利益相關者的角色定位,包括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捐贈人或舉辦方(投資人)、董事會、院長、員工、患者以及供應商等,建立健全規范的醫院內外部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機制,是醫院發展的第一步,也是最為基礎的一步。只有這一步理順后,其他各方利益參與者才會有公平參與的可能性和積極性,并逐步通過市場化的績效評價達成真正的平衡和共贏,最終完成國有醫院的使命和宗旨。
法人治理是一個復雜的體制體系,是在契約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機制,既充分調動各種利益主體的積極性,又對各種利益主體形成有效的約束,即形成相互制衡,保證各種利益主體自身的應有利益與權力。
3完善國有醫院產權激勵——約束機制的對策
法人治理的功用在于分權與制衡,實現產權激勵與約束的功能,但并不是為了制衡而制衡,其最為核心的目的在于保證國有醫院的科學決策和績效的提高,其制衡機制是為保證醫院科學決策而設計的。因此,法人治理從本質上講就是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為減少代理成本、達到醫院價值最大化,而就醫院控制權、代理人的激勵與約束所達成的一整套權利、責任分工和約束機制的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從狹義上來看,指的是在組織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的情況下,投資者與組織之間的利益分配和控制關系。其主要對策包括規范設置國有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國有醫院代理人激勵一約束機制、建設和完善審計監督機制、改善醫院外部治理環境等。
3.1規范設置國有醫院法人治理結構 工程師職稱論文發表
規范設置國有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是完善國有醫院產權激勵與約束機制的第一步。我們應該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重新設置國有醫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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