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行政審批流程再造的探索與思考
地方政府行政審批流程再造的探索與思考
王欣
【摘要】行政審批是我國政府實施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在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促進作用。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快速發展,傳統的行政審批流程已經無法滿足現代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審批事項多、審批流程長、審批內容重復等方面的問題已經嚴重的阻礙了目前經濟發展的腳步。嚴峻的現實情況迫切需要政府對自身的職能進行深層次的變革,向社會輸出高效快捷的行政審批服務,降低企業及個人的社會成本和行政成本,更好的服務社會。
【關鍵詞】地方政府;行政審批流程;行政管理;經濟發展;探索與思考
前言:隨著我國十八大的召開,關于政府自身職能的進一步調整已經成為了下一階段工作的重點。行政審批作為政府管理手段之一,已經到了必須進行變革的地步。國務院近期啟動的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地方政府進行行政體制改革指明了前進的方向。本文針對目前地方政府行政審批流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繼而探索審批流程再造的具體措施,為地方政府體制改革提供參考,以促進行政審批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拉動地方經濟的增長。
一、政審批流程再造的重大意義
行政審批是當前地方政府行使政府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在我國剛剛開始實施市場經濟體制的背景下,為了打破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全面干預經濟生活的情況,設立了相關的法律,2003 年通過了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可以說行政許可制度在實施初期有效地將有限的社會資源進行集中管理,高效利用,在最短時間內轉變我國經濟發展結構,調整社會經濟布局,促進我國滿足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發展的新要求。同時有效的行政審批可以對將要實施建設的項目進行詳細的掌握,杜絕建設過程中的浪費現象,收集整體經濟運行的整體數據,為國家下一階段的工作目標提供實際的數據資料的支持。可以說在改革開放初期行政審批制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調整了我國的經濟結構和促進了國民經濟,縮短了我國與世界主要的經濟體之間的差距,提升了我國的總體競爭實力。①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社會經濟活動進一步深入發展,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崛起成為了國民經濟的生力軍和新鮮血液,補充了我國經濟結構中存在的不足,完善了經濟結構,對生產資料進行有效的分配,推動了社會經濟的向前發展。但是傳統的行政審批流程嚴重限制了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發展,由于政府職權的不斷增加和管理制度的不斷細化導致了行政審批流程的繁瑣,相關手續的審批需要較長的時間來進行,較大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社會成本和行政審批成本,行政審批難已經成為了目前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繁瑣的審批流程已經成為了限制我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主要因素,在此種情況下進行政府行政審批職能的改革已經勢在必行。
進行行政審批流程的再造,不僅可以適應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要求,還可以進一步強化政府的工作效率,降低企業的行政審批成本,更好的為我國經濟服務。同時向社會輸出優質高效的行政審批還可以樹立我國政府部門為人民服務的良好社會形象,提高我國政府的公信力,全面落實十八大提出的規范制度化的總體目標,建立我國結構合理、配置合理、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利運行機制,保證我國的權利沿著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軌道運行,全面貫徹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要求,落實科學發展觀,指導我國經濟社會沿著正確的方向穩步前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②
二、我國地方政府行政審批流程現狀分析
(一)市場經濟理念和用戶導向的服務意識還沒有完全確立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經濟活動也在日益增多,國家向中小企業和私人開放了部分領域權限,以促進新鮮血血液的注入,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但是由于行政審批人員還存在著嚴重的官位思想,依靠行政審批的手段來調控經濟的方式造成了對個人以及中小企業的服務態度惡劣、服務意識差、審批障礙等問題,這在較大程度上降低了個人以及中小企業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不利于整體經濟結構的調整,也對政府行政部門的形象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和損害。其市場經濟的理念沒有正確樹立,以用戶為導向的服務意識沒有形成,地方政府的體制改革工作還沒有深化完善,存在的問題也比較突出,與社會各方面的矛盾凸顯。
(二)行政審批泛濫和權利濫用
由于行政審批流程的批準權限掌握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手中,這樣存在權力尋租的土壤,因為謀取私利行為的出現導致了行政審批標準不一致,不合理的開發項目被批準,對有效的資源造成了極大的浪費,環境的破壞現象比較嚴重,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到了我國整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造成了權力部門負面新聞的大量報道,對政府機關的形象和權威都是一種深深的損害,服務的意識和水平不高嚴重傷害了我國其他階層的利益,社會矛盾比較尖銳。③
(三)重許可輕監管的制度設計導致制度規范無法落到實處
傳統的審批制度是在傳統體制下行政管理觀念的體現,許多人難以改變慣性思維的定式,不習慣把工作的重心由“事前的審批”轉向“實施結果的監控”,不愿意轉變管理者地位,實質上就是沒有樹立起為被管理者服務的理念。也正是這樣一種利益的驅使下,大多數行政主管部門往往只注重審批收費,而忽視平時的監管。即使有監管, 也主要是通過所謂的年審制度來監管許可的證的使用, 而多數年審也是收費的。如此一來,收費的年審在很大程度上便流于形式,反而增加了行政成本,損害了政府形象,降低了相對人生產經營的效率,最終削弱其市場競爭力。④
(四)行政審批流程信息化程度低
隨著計算機互聯網的不斷發展,高科技設備和技術不斷被應用,廣泛的深入到了社會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已經促進了生產生活方式的變革。計算機設備的運用極大方便了行政審批工作,工作人員只需要進行審批材料的電腦信息錄入和檢驗,就可以通過網絡實時傳輸將信息發送到審批的終端,相關人員進行材料的有效性分析和真實性的確認后就可以將審批的結果發回到審批大廳,工作人員按照上一級的審批意見進行審批核準,這樣不僅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用戶的行政審批,也促進了行政審批部門的規范化管理,其所審批的材料通過電腦進行錄入歸檔,統一進行存儲和管理,較大程度上方便了事后的調閱和抽查工作。但是實際上地方政府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了現代化的技術和設備沒有有效的配置,還沒有將審批資料形成電子信息,不僅嚴重浪費了用戶的審批時間,也造成了工作方式的落后,審批效率的嚴重降低。⑤
三、推動地方政府行政審批流程再造的具體措施分析
(一)行政審批觀念的扭轉
行政審批流程的再造絕不僅僅是對流程的強化管理就可以的,其再造的含義是建立以客戶為服務中心的導向型的服務模式。我國政府行政審批部門本身就是為了社會和客戶服務的服務性機構,其主要的工作內容就是通過審批流程向社會、企業及個人提供幫助和服務,推動經濟社會的向前健康發展。傳統的行政審批觀念所形成的官位意識導致了服務意識淡薄、態度惡劣等現象的發生。根據我國十八大關于政府職能機構的進一步改革的總體要求,地方政府就需要在實際的行政審批服務中建立以用戶為服務中心的導向型服務意識,徹底扭轉工作觀念,真正的做到為人民服務,對自身工作中的不足深入分析原因并進行針對性的改善,切實領會十八大關于政府體制職能改革的總體方針,真正將改革工作落到實處,行政審批工作做精做細,提供最優質的審批服務。⑥
(二)進一步下放地方政府行政審批職能
由于目前經濟發展形勢比較迅猛,地方一級的政府已經無法對整體的行政審批工作做到有效的掌握,這樣就導致了行政審批工作的總體滯后,拖慢了審批的進度,影響了區域內經濟的發展。鑒于此種情況,根據我國十八大關于政府審批職能進一步下放的政策,相關的地方政府應該將審批職能進一步下放到下一級單位,并且根據實際的經濟發展情況進行權限的調整,以滿足各地區間不同的經濟發展要求,保證行政審批工作能夠有效的展開,滿足我國目前快速發展的經濟社會總體要求,推動整體體制和職能的調整工作,將我國的權利機制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中來,保證行政審批行為有法所依、有章可循。杜絕審批流程中出現的一系列錢權交易等權利丑聞的出現,為我國的法制化進程提供一個健康的社會環境。
(三)嚴格規范審批流程,健全事后監管機制
在我國宏觀經濟形勢下,對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一系列權利濫用、審批泛濫等問題進行堅決的清理整治工作,將權利主體和審批項目重點實施監督管理,地方政府加強審批流程的規范管理工作,將其審批行為嚴格約束,確保其行為處在法律的約束之中。同時健全監管機制,對行政審批行為進行有效的管理,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嚴格按照法律相關規定予以嚴懲,切實維護我國法律的威嚴和公正,為行政審批工作提供一個良好的監管環境,健全我國的法律制度內容,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從根本上保障行政審批工作全程處監管機制的管控中,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治理,將權利徹底的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中來。⑦
(四)加強審批流程信息化建設
由于互聯網的應用已經成熟,其具有的高效快捷等特點對審批流程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因此地方政府應該將信息化建設納入正常的工作中來,劃撥資金進行專項工作的開展,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化管理手段,通過對審批流程進行梳理,取消不符合目前經濟發展的落后條款,優化審批內容,將多個審批部門進行集中管理,提高審批工作的效率,有效的減少行政審批的內容,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最優質的審批服務。通過網絡化辦公的手段降低審批的時間,為各類企事業單位爭取到更多的時間進行經濟活動,對保障我國的經濟有序運行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同時行政審批流程的信息化建設也是目前大勢所趨,地方政府應該認真加以對待,投入更多精力和資金進行解決,建立一套完整、科學、規范的行政審批信息化流程,保障審批工作的高效開展。⑩
總結:綜上所述,地方行政審批流程的再造既是對現有工作的強化,也是職能工作的創新,對社會經濟生活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其所發揮的作用也會在未來的經濟發展中逐步顯現,希望通過本次研究能夠為相關政府職能部門進行工作改革提供借鑒參考。
注釋:
①王涇波.地方政府行政審批流程再造的探索與思考[J].安徽行政學院學報,2013,12(01):20-24+63.
②朱興明.流程再造視角下地方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研究[D].浙江工商大學,2012.
③黃兵.政府行政審批流程再造研究[J].安徽冶金科技職業學院學報,2011,12(02):102-105.
④王海平.關于加強行政審批權下放后續監管的調研[J].中國監察,2012,12(08):36-37.
⑤梁丹丹.地方政府行政審批程序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D].湖北大學,2013.
⑥北京市紀委研究室.行政審批權下放后如何加強監管[N].中國紀檢監察報,2012-04-23(003).
⑦宦佳.下放審批權減少“尋租”機會[N].人民日報海外版,2013-09-12(002).
⑧范利祥.中央部委再定位:審批權下放監察權上收[N].21 世紀經濟報道,2007-02-02(005).
作者簡介:王欣,北京市朝陽區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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