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意審判
論民意審判
劉肖肖
【摘要】司法作為法律全過程中的關鍵環節,著眼于人民利益的實現。作為體現人民意志的民意一定程度上代表著人民利益。由此,司法與民意應是統一的。但實踐中,司法與民意卻屢有“干戈”,民意更多地成為了法院改判的助推器。筆者認為單純因民意引起的改判事件降低了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影響了司法權威,違背了學界無限推崇和必須遵循的司法獨立原則。筆者將結合我國司法獨立現狀及民意審判對司法進程的影響等,探索社會轉型階段如何更好地處理二者關系,以利于我國法治進步。
【關鍵詞】民意審判;司法獨立;短暫沖突;法治進步
一、民意審判含義
何為民意?翻看《現代漢語詞典》,其對民意的解釋僅僅是:“人民共同的意見或愿望”。①我國學術界廣義論者認為:民意是大部分公眾對相關公共事務較為一致的意見、情感或行為傾向的總稱。狹義論者則針對民意在不同領域的具體內容或表現出的不同特征,對民意作了較為具體的定義,如將民意視為社會真理的標準,作為一種政治態度等。本文所提及的民意是具體到司法領域的民意,其主要表現為“非關聯的社會大眾針對重要的法律問題根據法律正義的外在社會價值,通過多種途徑所表達的一種意愿,一種訴求”。②由此民意是一種典型的群體意識。當民意作用于司法實踐并且達到一定程度,便形成了民意審判。原則看,審判是由法院作出的,而民意審判顯然是民意既已形成審判,無論其影響方式和影響發生程序如何,在結果上已然有代替法院審判的嫌疑。因此,民意審判是指相關審判人員在審判中過分的考慮民意,此種過分已達到民意對審判的干預、操控甚至脅持,最終形成的非由司法人員依法所得而由民眾的意愿生成的大眾的意見性的感性“判決”,甚至是錯誤“判決”,該種“判決”可能影響到實現公平的法律程序乃至最終的實體公平。
二、民意審判特點
談及民意審判,先言民意。作為一種典型的群體意識,民意有其不同于他種意識的特點。法國大眾心理學家古斯塔夫.勒龐曾言,群體有五大特點:“群體是沖動、多變與急躁的,群體是易受暗示易輕信的,群體的情緒夸張而單純,群體偏執而保守,群體不可能是道德的。”③因此作為群體意識的民意,自然擺脫不了民眾所具有的特性。
研究民意審判必須區分民意審判與民意參與。廣義上民意審判是民意參與的一種方式,但在狹義上其與民意參與有著本質區別。本文僅從狹義角度談論民意參與,即民意參與是民眾以“旁觀方式”參與司法,而不影響司法。也就是說,民意對于審判結果沒有實質性作用。與民意參與不同,民意審判對司法的影響已然是“翻手為云覆手為雨”的氣勢,一定程度上,二者渾然一體、無法分辨,對于司法而言顯然是一種病態。
三、民意偏失
民意具有一系列先天的缺陷,加之后天其他因素影響,民意作用于審判極易出現偏失,即偽民意。正如盧梭所言:“公意永遠是公正的,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但不能由此推論說,人民的考慮永遠有著同樣的正確性”。④
首先,偽民意表現為非理性公眾意見。作為公眾意見的民意,它只是一種態度,是指人們針對某個特定的論題的意見、觀點、態度和看法中占主導地位的意見。它為某一團體中大多數人所堅持和表示,它就是我們日常所說的輿論。⑤非理性的公眾意見是偽民意的一種。我們常言的輿論,尤其是民憤等民眾非理性情緒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司法的獨立。群體造輿論,“群體是個無名氏,因此不必承擔責任,這樣一來,總是約束著個人的責任感便徹底消失了”,⑥毫無責任感的輿論不能代表大眾意志,相反在該種錯誤輿論的窮追猛打下,糾紛當事人尤其是被輿論打壓者,實際已失去了公正審理的程序保障,這對涉案人員的利益無疑是相當大的威脅。
其次,偽民意為帶有功利性的強權色彩的有意引導。帶有強權色彩的個人或者團體會向群體散發種種夸張甚至不實的暗示,不同于孤立個人,群體更易接受暗示,恍如個體人格消失,強權操縱民意制造所謂的“道德審判”,此中“道德”堪稱假道德,其利益到手、目的得逞,倘若有天事實浮出水面,群眾幡然悔悟,但責任也只是司法一邊獨擋,空落個正義遲到甚至司法無能,加重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損害司法權威。
四、正確對待民意審判
(一)正確定位民意審判
司法以裁判具體案件為核心,但是據以裁判的標準和裁判結果卻具有外部效應,對于人們的行為規范和社會秩序具有一般性的影響和導引作用,此即為司法在超越個案和當事人權益之上的一般性的法治功能,因此要將裁判放到社會關系中去考量。民意參與審判也正體現了民眾對司法的一般性關懷,是政治文明的顯著特點,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人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因此不管愿意與否,民意已經成為司法審判不可回避的重要因素。
我國現階段,對民意審判一直沒有合理的定位,筆者認為,目前階段,司法活動須重視民意,我們提倡民意參與和輔助司法,但反對民意對司法的干預、操控和挾持。社會在進步,法律于當今社會已經不再是虛無縹緲的,時代呼吁司法的正常運轉。在當今社會,為保障司法健康運作,最明智的選擇是將民意審判定位為法外監督方式,確定其參與司法的范圍。
而此時無論民意的性質如何,對于司法的影響也只限定于參考的價值,案件的裁量權依舊掌控在專業法官手中,民眾對于案件只達成一種希望法院如何審判的意向,當然,這勢必有可能增強法官司法腐敗的風險,所以還需要其他相關制度的設立與完善,如人民陪審員制度等。
(二)司法完善
首先,經驗來看,并非所有的司法案件都能進入公眾視野,并引起公眾廣泛關注進而表達意見。能夠形成公眾判意的司法案件大多是有影響的個案,這些案件涉及的社會關系和利益往往錯綜復雜,涉及的價值觀念往往多元化,加之我國公民政治權利的加強,言論更加自由,由此引發民眾對此類個案的激烈討論。作為更加權威的官方之司法裁判則成為民眾關注的焦點。因此作為司法機關,正確而理性地處理好個案,尤其是有影響的案件,并實現個案公正,從個案累計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度是明智之舉。
其次,建立更加公開透明的司法運作機制。加強審判的公開和審判結果的透明度。審判公開是保障司法獨立的重要舉措,當公眾耳聞目睹司法審判全過程,自然降低了不實的“道聽途說”對司法沖擊的風險。裁判書擔負著向社會公眾解釋的職能。說理透徹容易被社會公眾接受和認同,司法判決的結果就更容易讓民眾心服口服。因此司法機關和審判人員必須重視法律論證理論的恰當運用,以此樹立司法權威。
再次,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和獨立地位。司法要獨立,首先應保證法官擁有扎實的業務素質。較高的業務素質使法官擺脫“墻頭草”的角色,擁有抵制輿論的自覺性,繼而保證司法的獨立。另外,獨立的司法還要保證法官地位的獨立。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獨立,美國法學家亨利.米斯認為:“在法官作出判決的瞬間,被別的觀點,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壓力所控制或影響,法官就不復存在了……”。⑦獨立的法官地位使得法官免去各種不利的影響,解除其相關后顧之憂,使其更好的保證司法獨立。當然,法官的業務素質越高越利于其地位的獨立。嚴格法官選任制度,加緊法官培訓力度,是提高法官業務素質的必須環節。
最后,司法機關正確回應民意。民意參與司法實質是對司法的一種監督,利于防止司法腐敗,維護社會穩定,特別是在法律出現漏洞時,“法官將根據自己的生活經驗,根據他們對現行的正義和道德準則的理解,根據他們對社會科學的研究,最后,有時還要根據他的直覺、他的猜測,甚至他的無知或偏見去作出判斷”。⑧某些情況下,民意有著超越于法官的獨到智慧,利于法律的穩定和社會的安定。民意參與審判也是終止“惡法”,產生“新法”的催化劑。我們提倡民意合理參與司法,司法機關應給與其支持引導。但對于民意審判則應慎重對待。就此,西方國家的做法是值得借鑒的。大多國家嚴格陪審員的選任,他們會根據案件性質選擇最合適的陪審員,對其資格的審查甚至細微到其觀念、膚色、身世背景等,有時為回避被點燃的民意甚至變更審判地點或延期審理。更為明顯的是陪審員隔離制度,為防止陪審員受外界輿論干擾,特殊情況下將陪審員隔離。其次對民意的考量是很關鍵的環節,“聽民意”很重要,但“順民意”卻應以民意的恰當與否為前提。再次,提出鑒定民意恰當與否的標準,需要司法部門全力配合,公開的司法能增強公眾與司法的良性互動,能使民眾獲得關于案件的更加詳盡和更加真實的信息。
司法獨立孕育理性,民意審判孕育人性,在人性和理性之間讓我們多一點寬容,少一點急躁,好好把握司法獨立與民意干預的度,樹立司法越獨立民眾越信任司法理念的同時,也要加強民意對司法的有效監督。我們始終相信,經過不斷的努力探索和磨合,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會看到司法獨立與民意審判雙贏的局面。民意審判與司法獨立終將牽手共同致力于我國法治社會的建立,更加和諧的法治中國將指日可待!
注釋: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2002年增補本)[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884.
②胡慶亮.網絡民意與中國政治生態——意義、沖突與發展趨勢[J].政法研究,武漢學刊,2011(1).
③⑥[法]古斯塔夫.勒龐.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M].馮克利,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52;23.
④⑧[法]盧梭.社會契約論[M].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35;73.
⑤周永坤.民意審判與審判元規則[J].法學,2009(8):3-15.
⑦羅杰·科特威爾.法律社會學導論[M].潘大松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236-237.
參考文獻:
[1]民意與中國政治生態——意義、沖突與發展趨勢[J].政法研究.武漢學刊,2011(1).
[2]法理學—全球視野(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英]弗蘭西斯.培根培根論說文集[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
[4][美]丹尼斯.諾德.法律的理念[M].張茂伯,譯.臺灣練經出版事業公司,1989.
[5]張文顯.法理學(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6]范忠信.信法為真[M].北京:中國法治出版社,2006.
[7]蘇力.法條主義、民意與難辦案件[J].中外法學,2009(01
作者簡介:劉肖肖,云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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