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刑法中刑事替代責任制度與其他相關責任制度的辨析
香港刑法中刑事替代責任制度與其他相關責任制度的辨析
毋嵐
【摘要】我國香港地區存在一種特殊的責任制度即刑事替代責任制度,之所以說其特殊是因為在這種制度下實際承擔刑事責任的人與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的人不是同一個人。刑事替代責任,指的是一個人既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行為又沒有罪過,但是由于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職位,因而要對他人(通常為其雇員)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一種制度。對于該制度的名稱,我國也有學者稱之為刑事代理責任,或稱之為刑事代替責任,也有稱之為間接刑事責任。香港刑法中刑事替代責任與嚴格責任和法人責任可以說是其責任制度中獨特的風景線。下面,我將對香港刑法中的刑事替代責任制度與其他相關責任制度進行辨析。
【關鍵詞】替代責任;嚴格責任;法人責任
一、刑事替代責任與嚴格責任的辨析
刑法中的嚴格責任是指一有法定結果就可不問其罪過之有無或推定其具有罪過而判令其承擔的刑事責任。它可分為:絕對嚴格責任和相對嚴格責任。所謂絕對嚴格責任,是指不允許被告人以欠缺主觀過錯為辯護理由,只要起訴方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法定的行為或造成法定的結果,法院就可對其定罪量刑的一種刑事責任追究方式。所謂的相對嚴格責任,是指刑法規定的,不要求起訴方證明被告人存在主觀過錯,但被告人可以在刑事審判中,以自己已盡到必要注意義務來作為一種“善意辯護”理由。在相對嚴格責任情況下,被告人可以無過失等理由進行辯護,其辯護理由可以影響到罪名是否成立。在刑法中確立嚴格責任制度,可以更好地打擊和預防一些特殊犯罪,也便于訴訟,嚴格責任不要求主觀上處于何種心里狀態,行為人都要對此結果負刑事責任。在香港,要負嚴格責任的罪行,大多數是一些比較輕微的犯罪,主要是一些違反管理條例的行為。
對于刑事替代責任與嚴格責任的關系,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兩者之間沒有很大關系。如我國學者陳興良認為:“替代責任不同于嚴格責任,它除了像嚴格責任那種不要求必須具有本人罪過之外,也不要求必須具有本人的行為,而是一種基于一定地位,對他人的行為負責”而國外的學者則認為:“制定法或許要求罪過,然后才能施加替代責任。一旦制定法規定,應對某個特定人施加嚴格責任,則很可能要求那個人對任何人的行為負責,通過這種行為,他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兩者有很密切的關聯。如有學者認為,嚴格責任與替代責任均是沒有錯誤的責任。
相比較而言我同意后者的觀點,替代責任與嚴格責任有很密切的關聯。傳統的刑法理論認為,任何犯罪都必須具有犯意,即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故意或過失之罪過。無過失責任是近代刑事責任歸責方式之一,是指法律允許對某些缺乏犯意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由于替代責任和嚴格責任都對被告不做主觀罪過的要求,所以二者都屬于無過失責任。
然而,替代責任與嚴格責任是兩種不同的歸罪方式。嚴格責任適用的條件是:只要證明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制定法的命令,除非被告自己能夠證明確實盡了最大的注意義務,否則就構成犯罪。但是替代責任則是:被告人由于別人的行為而需要承擔責任,即另外一個人的行為及主觀罪過轉嫁于他身上。通常是雇主或者委托人為雇員或者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時,雇主承擔責任的范圍擴大到實行犯故意不遵守雇主的命令所進行的行為。如酒吧侍應生不顧酒吧老板的命令,將含酒精的飲料賣給了未成年人,老板就很可能要承擔責任。
一、刑事替代責任與法人責任的辨析
法人犯罪,指的是法律規定的一定單位組織體所實施的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由于法人不同于自然人,它不具備自身獨立的自由意志、行為,僅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抽象人格,因此它在承擔刑事責任方面當然也就有別于自然人。在香港,之前法人也被認為不能被指控為罪犯,然而近年來,法人犯罪已成為一個突出的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法律界的一些人士逐漸認為法人本身也可以違法犯罪,但是,對于追究法人的刑事責任,理論界還有很多爭議。那么在法人涉嫌犯罪的情況下,應該如何認定法人的行為和主觀罪過呢?對此,有人提出了利用上級責任原理來解決這一問題。在此原理下,只要法人的成員在其職務范圍內、為了法人的利益而實施了犯罪,法人就必須對該成員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很明顯,根據這一原理,法人承擔的實際上就是替代責任。這是一個很有效的減輕起訴公司時所承擔的證明責任的方法,因為在實踐中要證明法人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了某一犯罪行為是很難的。而替代責任的關鍵,就在于另一個人的行為和罪過被轉嫁給了被告人。
我認為法人犯罪中存在替代主體,因為法人是一個組織嚴密的體系,其中存在縱橫細密的分工,如果不確認法人責任,往往很難找出真正的責任人。如在一些造成災難的案件中,死亡的發生常常是由法人的組織或管理行為造成的,這自可認為是法人對安全引起了威脅,而不必去懲罰它的一個或兩個雇員。在這種情形中,我們也許可以說法人承受了嚴格責任。但是,一個法人必須通過活生生的自然人開展行動,這個人的言行不是為了某個法人組織,他的行為是法人的行為,決定他的行為的思想是法人的思想。如果一個在職雇員的業務行為有罪的話,那么這個有罪的行為是該公司的行為;如果該雇員在主觀上有罪的話,那么這個有罪的主觀思想是該公司的。公司應毫無疑問承擔替代責任,由此法人責任的實質就是替代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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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毋嵐(1990.6),山西晉城人,西北政法大學2012 級刑法學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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