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官員額制度——從審級設置和法院內部行政科層制的視角出發
我國法官員額制度
——從審級設置和法院內部行政科層制的視角出發
葛佳
【摘要】繼十八大重提深化司法改革之后,法官職業化建設成為中國法官制度發展面臨的一大課題。法官員額制度改革試點早在2003 年就已經提上日程,就目前來看已初見成效,但在推行過程中尚存有一些問題。本文意圖從審級功能設置和法院內部行政科層制的視角出發,結合外國及我國臺灣地區改革經驗,提出合理化的建議。
【關鍵詞】法官員額;審級設置;行政科層制
一、法官員額制度的內涵及個性特征
法官員額制度是我國推行法官職業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所謂法官員額制度,即綜合考量各方面影響因素,利用科學的方法確定各級法院審判人員與非審判人員的配比量及員額數,將法官定編,從而保障法官隊伍的公正高效。其個性特征可總結為以下幾點:1. 法官人數定額化。即各法院法官數額一經確定后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更改,無退休即無遞補;2.法官隊伍類別化、專業化、高效性。即設置較高的職業準入機制,并輔之以法官助理制度,由法官助理審判人員過濾掉除審判工作以外的瑣碎事項,保證審判人員有充分的時間專注案件的審理;細化刑、民、行政等業務庭的專業領域,并進行分類管理;3.良性的競爭機制。法院內部建立完備的競爭體系,定期根據審判業務量、審理業績等進行考核,法官助理也設置候補法官機制,從而推進法院內部的良性循環;4.法院內部工作職能的轉變。即弱化行政科層制度的概念,每一位被定額的法官都要負擔定量的審判業務。有效利用了院、庭長較高的專業素養資源,加強了審判力量。
然而就目前來看,我國在推行法官員額制度中尚存一些問題。總結而來,影響法官員額制的因素頗多,包括審級功能設置、保障條件等,如何確保法官員額制度得以獲得預期成效,就短期目標來看我們應當以審判工作量作為切入點,而目前我國審級功能的設置和廣為詬病的行政科層的領導體制是重中之重。
二、從審級功能設置看法官員額制
我國審判層級共分四級,其中基層法院和市中院同為初審法院,其共同點是擔負事實審和法律審的重要基礎職能,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區分不同標準,使案件在程序上得以繁簡分流,以實現在保障辦案質量的同時,盡可能提高辦案效率,降低訴訟成本。相對于基層法院主要分流簡單案件,市中院的職能則定位于普通類型案件的初審法院和基層法院的上訴審法院。省高院除了對普通類型案件作為上訴審法院之外,還要對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行使初審管轄權。而最高院主要職能除了作為各高院上訴審法院之外,對在全國具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案件還享有初審管轄權。由此在實踐中無論一審、二審、再審還是復核審,法官的審理模式和審理內容都大致相同,開庭、走訪現場等程序在各審級中均有涉及。我國四級法院實際上均負擔了事實審和法律審的職能,這種審級功能設置區分度不大以及案件難度和復雜程度層層提高的情況,使得級別越高的法院要求投入人力物力越多,如此便形成我國法院審級設置下特有的“圓筒”形態。相比之下,許多國家的法院呈現的“金字塔型”,像美國嚴格區分法律審與事實審的做法,聯邦最高院9 位大法官和27 位助理平均4-5 天進行一個疑難案件的法律審。由于審級功能和承案數量上的區分,對應的各級在員額設置上也呈現從下到上層層遞減的形態。這種難易分配得當、量能負擔妥善的做法是值得我國借鑒的。因而筆者認為非常有必要在優化各級法官隊伍的前提下明確區分基層和中級法院的法律審、事實審功能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律審功能,對于法律中明確要求由高院和最高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的案件要進一步細化限縮,用立法的形式分流掉部分案件。
三、從法院內部行政科層制看法官員額制
“案多人少”是事實,法官人數不少也是事實。正因為我們習慣于將法院中與審理案件有關的工作人員籠統的稱為法官,才會出現對“案多人少”觀點的質疑。事實上“法官”概念需要細化:一者為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一者為不在審判崗位工作人員,其中包括:1.各級法院從事司法調研、審判管理工作等的法官;2.各級法院的院長、庭長,他們日常工作主要是以聽取合議庭成員匯報案件為中心,實際由本人承辦的案件可能只有其他法官10%-20%。上述兩種情況直接導致了法院內部實際辦案人數的縮減,在案件基數不變的情況下平均分配到審判一線法官的工作負擔就相對增加了。相比較而言,我國臺灣地區新修訂的《法官法》第71 條明確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分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均以月計,如此能夠有效的保障法官各抒己見,從而一方面摒棄了行政科層制對于審判獨立性的影響,一方面也使法院內部形成“不判不得,少判少得”的風氣,使法官有動力積極投入到審判工作中來,對于我國有著很大的借鑒作用。
四、小結
法官員額制度有其特有的優化效應,該制度的推行也勢在必行。但中國法院現代法官制度的構建目前也還只是邁出了階段性的一步,“路漫漫其修遠兮”,還要經過漫長的發展歷程,在此過程中我們切忌急功近利,也不能一味的模仿和照搬,必須充分考量本土資源,并有效發揮本土資源的優勢。在實踐中我們要在借鑒其他國家地區的優秀經驗的同時,結合本土特點積極、穩妥地推進。
參考文獻:
[1]徐光輝.建立法官員額制度的幾點思考[DB/OL].http://hnfy.chinacourt.
org/article/detail/2003/07/id/681050.shtml.
[2]何帆.法官多少才夠用[Z].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
[3]畢玉謙.我國各級法院的職能定位與審級制度的重構[DB/OL]
.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6087/335608778_4.html.
[4]王娣,王德新.我國民事審級制度之重構與優化[J].政法論壇,2002(4).
作者簡介:葛佳,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2012 級研究生。
本站論文資源均為來自網絡轉載,免費提供給廣大作者參考,不進行任何贏利,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管理員刪除! 快速論文發表網(www.6scc.cn)本中心和國內數百家期刊雜志社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可以幫客戶代發論文投稿.
投稿郵箱:ksfbw@126.com
客服Q Q:
82702382
聯系電話:15295038833
本站論文資源均為來自網絡轉載,免費提供給廣大作者參考,不進行任何贏利,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管理員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