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刑法中的替代責任
香港刑法中的替代責任
李孝男
【摘要】我國香港地區存在一種特殊的責任制度即刑事替代責任制度,之所以說其特殊是因為在這種制度下實際承擔刑事責任的人與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的人不是同一個人。刑事替代責任,指的是一個人既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行為又沒有罪過,但是由于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職位,因而要對他人(通常為其雇員)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一種制度。本文將從其概念、構成要件和特殊情形等方面來進行論述。
【關鍵詞】替代責任;刑事責任;嚴格責任
一、替代責任的概念
刑事責任,是指因觸犯刑法而應受刑事處罰的責任。在香港刑法中,刑事責任是指因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而必須承擔的一種刑事法律義務。刑事責任是任何刑法的內在生命,但是對于刑事責任的本質,則有不同的看法。香港刑法學界對于刑事責任的本質的認識,一般表現為對法治精神的理解和“有罪必究”的認識。法治精神和有罪必究的蘊涵是及其豐富深刻的。從司法實踐來看,刑事責任的本質主要體現在對犯罪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和對犯罪人的譴責。
替代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另一個人(通常是他的雇員、仆人)的行為擔負刑事責任。例如,香港交通管理方面的有關條例規定,“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必須符合某些結構上和設備要求的標準,只要車輛不符標準,不論車主或者駕駛者知情與否,一樣有罪”。這就是替代責任,由于駕駛者是為執行車主的業務而駕駛車輛的,因而實際上是車主在使用該車輛。所以,即使駕駛者與車主都不知道該車輛不符標準,他們就犯了無過失責任罪行,車主應負替代責任。
二、替代責任的構成要件
替代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方面內容:第一,行為人與替代人之間具有一種特定關系,一般是雇主與雇員、主人與仆人的關系。這是產生替代責任的身份條件。第二,雇員、仆人必須實施了某項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如果沒有該危害行為,就談不上刑事責任,更不用說替代責任了。這是替代責任的實質要件。第三,雇員或仆人的違法行為,是在執行雇主或主人的業務活動或交易活動過程中的,即違法行為是為了雇主或主人的利益而實施的。否則,刑事責任應由該雇員或仆人承擔。這是替代責任的時間要件。第四,雇主、主人或者雇員、仆人在主觀上有無犯罪意圖,無需證明。這是替代責任的法律要件(香港刑法理論中認為,構成犯罪一般應具備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兩個要件,在某些犯罪中,除必須具備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外,還要求具備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一條件,比如謀殺罪,就需要證明殺人行為和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替代責任和嚴格責任的區別
說到替代責任,有一個不得不提起的概念就是嚴格責任。嚴格責任是指一有法定結果就可不問其罪過之有無或推定其具有罪過而判令其承擔的刑事責任。嚴格責任與替代責任同屬無過失責任。他們都適用于一些較為輕微的犯罪,都不要求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意圖。但是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在嚴格責任的場合下,行為人本身就是實施違法行為的人,行為人與責任人是同一的;而在替代責任中,替代人本身并沒有實施違法行為,其是基于與實施違法行為的行為人之間的身份關系,以及由此產生的相關注意義務而根據法律規定,承擔刑事責任的,很明顯,行為人與替代人是不同一的。此外,替代責任與嚴格責任是兩種不同的歸罪方式。嚴格責任適用的條件是:只要證明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制定法的命令,除非被告自己能夠證明確實盡了最大的注意義務,否則就構成犯罪。但是替代責任則是:被告人由于別人的行為而需要承擔責任,即另外一個人的行為及主觀罪過轉嫁于他身上。通常是雇主或者委托人為雇員或者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四、替代責任的特殊情況下的處理
在一般情況下,不論是行為人還是替代人都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所以在承擔刑事責任上不會存在問題,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即行為人或替代人一方在刑事責任能力方面有缺失)應該如何處理?
情形一:行為人有刑事責任能力,替代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例如,甲開設了一家酒館,雇傭乙來做服務生,后來甲由于車禍變成了植物人,在此期間,乙將酒買給未成年人,在此種情況下,如何處罰?
筆者認為,刑事責任能力是一個人能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在雇主已經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下,雖然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但實際承擔責任的雇主卻喪失了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由雇主承擔刑事責任肯定是行不通的。所以,在此種情況下,雇主不承擔刑事責任,至于作為行為人的雇員是否需要在此情況下承擔刑事責任,有待于進一步探討。情形二:行為人無刑事責任能力,替代人有刑事責任能力。比如,甲開設了一個酒館,雇傭了未成年人乙作為服務生,后乙將酒賣給了未成年人,在此種情況下,應如何處理?筆者認為,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是替代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只有行為人實施了法律上禁止的行為,才會產生替代責任。在此種情況下,未成年的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其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并不能因其無刑事責任能力而否認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替代責任中,刑事責任的承擔者本來就不是行為人,在此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但其行為仍然有社會危害性,所以雇主仍應承擔替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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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李孝男(1988.12)男,河南鶴壁人,西北政法大學2012 級刑法學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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