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平性研究
作者:游年青時間:2016-02-01 11:28:23 來源:www.6scc.cn 閱讀次數:984次 ]
本文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理論出發,對目前我國存在的公平性問題進行了簡單分析,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
【關鍵詞】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公平性
1 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由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并強制建立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根據這一制度的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要依照國家法律要求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我國目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所實行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參保人員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達到其它提前退休條件,且參保繳費累計滿15 年的才能夠在其退休后,按月領取養老金;國家和省政府會按照不同地區實際情況,逐年提高養老保險金額;如果該名受保人死亡,那么其個人賬戶中所剩余的金額可以全部退回,并按照相關政策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費。
2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存在的公平性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現在社會中已經開始出現老齡化現象。人口老齡化、歷史政策等社會因素和繳費年限、社平工資、繳費水平、計發辦法等方面的制度因素的不合理性的凸顯,使得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差距越拉越大。基于此,在2005 年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并在該文件中針對當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改革和調整,進而全面實現我國該項制度的不斷完善。
2.1 初始養老金差距過大
所謂初始養老金即是指在企業職工退休之后,養老金未開始真正調整之前所能夠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就目前情況來看,對初始養老金影響最大的幾個因素是繳費層次、社平工資、受保人繳費年限等。據權威部門調查發現,現階段我國不同省份初始養老金差距非常之大,而且在近幾年還呈現出上升趨勢。就那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兩者之間初始養老金差距可以達到數倍。雖然我國政府已經出臺了一些政策來調整初始養老金差距,但從實際調整效果來看并沒有起到什么實際作用。
2.2 養老金調整與繳費激勵機制相悖
基本養老金調整不僅應該在可支付能力與養老金領取者的生活水平跟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之間取得平衡,而且應該在眾多養老金領取者之間取得公平與效率的平衡。養老待遇水平與個人繳費應呈正相關關系,繳費年限越長相應的養老金水平越高。然而隨著近幾年連續的養老金上調卻出現了“多繳費不如早退休”的怪現象。以我區為例:如甲乙兩人同時參加工作,同時參保,繳費基數一樣,甲繳費15 年2008 年退休,乙繳費20 年2013 年退休, 乙比甲多繳了5 年養老保險費,但總體待遇水平還比5 年前退休甲低了許多,因為從2009 年至2013 年我區養老金最低的都增加了838.5 元,這種“晚退休、多繳費卻低待遇”的怪現象顯然是和繳費與待遇掛鉤的制度設計原則相悖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在職職工的繳費積極性。企業參保人員希望早退休,企盼著退休后沐浴社會公平的雨露,而不是希望多工作,爭取社會效率的獲取。
3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平性完善措施
3.1 控制初始養老金的差距
初次分配原則是初始養老金形成的關鍵影響因素,同時實際金額的確定與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標準、繳費年限等因素有關。不同勞動者個人情況方面的差異肯定會直接表現在初始養老金上的較大區別,這一點是今后我國養老金調整機制需要重點研究的方面。養老保險機制的確定應該最大限度的打破地區、部門、產業和城鄉上存在的差異,并盡可能的降低特殊利益,但同時也不能忽略效率分配原則, 從而全面推進我國生產力的發展,拉近我國居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和落后社會生產力水平兩者之間距離。這樣就能夠最大調動勞動者工作積極性,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真實可靠實施。實際上,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追求的不是絕對公平,而使要實現收入分配的相對公平性,盡可能的降低社會不同收入層次之間的差距,協調統籌發展我國經濟。
3.2 建立省級企業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制度
國家之所以努力構建并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從國家制度的高度來保障每一個老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日常生活能夠較為穩定、可預測、相對充足的收入,能夠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享有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從另一個角度出發,國家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也是一種再分配方式,通過該制度來調整社會居民收入分配情況,解決因制度不完善而導致的社會不公平情況出現,保證國家能夠長治久安。社會公平的維護必須要有一定底線,所謂底線就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應該逐步建立最低養老金標準,從而緩解當前社會對養老金水平普遍偏低的看法。我國地域遼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有著非常大的差異,所以根據每個省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確定適用于該省的最低初始養老金水平。而且這個標準還要根據每年國家通過膨脹指數而做出相應的調整,逐步形成一個與時俱進、可調整的養老保險制度。
3.3 建立合理的調待參照標準
在待遇調整上實現公平與激勵因素的有機結合,體現多繳多得的公平性原則,避免出現繳費分檔次、待遇同層次的不公平現象。首先,待遇調整應當與個人繳費制度相結合,包括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個人年齡等。其次,待遇調整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相結合,包括經濟增長、物價因素等,確保養老待遇和國民經濟發展平穩協調。另外,應隨著養老金待遇調整機制周期性地完善養老金計發辦法,在計發辦法中增大在職繳費的比重,逐步體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
4 結語
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追求的根本目標,只有建立公平的社會保障制度, 才能確保制度的效率。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理應將公平視為首要原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非常重要的一項民生制度,他直接關系著退休人員未來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筆者目前主要從事的工作內容之一就是有關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將繼續致力于該領域的研究,以期能夠提出更多有價值的建議。
【參考建議】
[1] 葉璐, 薛惠元.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的公平性探討[J]. 當代經濟管理,2013,05:90- 97.
[2] 陳新彥.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效應分析[D]. 浙江大學,2012.
[3] 徐崇亮. 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研究[D]. 東北師范大學,2012.
本站論文資源均為來自網絡轉載,免費提供給廣大作者參考,不進行任何贏利,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管理員刪除! 快速論文發表網(www.6scc.cn)本中心和國內數百家期刊雜志社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可以幫客戶代發論文投稿.
投稿郵箱:ksfbw@126.com
客服Q Q:
82702382
聯系電話:15295038833
本站論文資源均為來自網絡轉載,免費提供給廣大作者參考,不進行任何贏利,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管理員刪除!
下一篇:淺析在油田企業中完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