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鳩的地理法學思想及對我國立法的影響
關鍵詞: 孟德斯鳩/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地理法學
內容提要: 法律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文化現象。我們研究宏觀法律時也要強調法的外部聯系。孟德斯鳩有關地理法學思想表明他是從物質原因中去探尋歷史的必然性,盡管在具體論述中有許多局限,但這種研究方法在當時是難能可貴的,直到今天對我們立法仍有啟迪。
孟德斯鳩是法國著名的啟蒙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對于孟德斯鳩的政治法律思想,提到的最多的是他的“三權分立”,而對于他在法學方法論方面的貢獻則沒有足夠重視或進行系統的概括。事實上,孟德斯鳩的法律思想得以長盛不衰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采用了新穎的法學研究方法。
一、孟德斯鳩的“地理”說
地理學的發展經歷了古代地理學、近代地理學和現代地理學三個階段。孟德斯鳩生活的時代,地理學處于古代地理學向近代地理學的過渡階段。盡管當時地理學的發展處于比較落后的狀態,但是孟德斯鳩已經有意識地用一些地理學的知識去研究法律。孟德斯鳩的“地理”說主要是指自然地理與法律的關系,集中體現在《論法的精神》一書第三卷的相關論述中。在第三卷中,孟德斯鳩詳細論述了法律與氣候的關系、法律與土壤的關系。非常有意思的是孟德斯鳩在論述“法的精神”的過程中也論述了法律與一些人文現象的關系。因此,在無意中他將“地理”說完善到了一個他自己都沒有意識到的水平。他說,“法律應該同國家已建立或將要建立的政體的性質和原則有關系……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式與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1]。地理學發展到今天,已經成為一門包含幾十門分支學科的大學科。這些分支學科大致可以概括為自然地理學和人文地理學,二者研究的重點分別是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但并不截然分開。因此,筆者所要論述到的地理法學實際上包括了對法律與自然地理關系的論述和法律與人文地理關系的論述。
二、自然地理與法律的關系
在自然地理環境中生產和生活的人的行為總是要受自然環境的制約。孟德斯鳩特別強調氣候因素在人類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他認為氣候對一個民族的性格、風俗、道德、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質和政治制度,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作用。他說,“不同氣候的不同需要產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產生了不同種類的法律”[2]。氣候通過影響人們的生活方式對法律產生了影響,也即氣候通過影響人的心理、生理和行為而影響法律。
孟德斯鳩認為,在氣候寒冷的地區,由于人體外部纖維緊縮,有利于血液回歸心臟,所以北方人具有比較充沛的體力和較強的自信心,勇氣也較大。他們對一切可以使精神煥發的事情都感興趣,例如狩獵、旅行、打仗等等。在氣候炎熱的地區,身體各部分組織相對松弛,神經末梢未充分展開,人們對外界的刺激很敏感,所以南方人害怕艱苦,追求享受,性格軟弱怯懦,對外來的侵擾缺乏抵抗的勇氣。東方的氣候對人民體質、心理、生活方式上的影響是東方各國宗教、風俗、習慣和法律保持持久不變的原因。此外考察世界法制史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氣候對法律的影響:熱帶、溫帶地區的法律成熟較早,如埃及、中國、印度、古希臘的法律;而寒帶或是寒冷地區的法律成熟較晚,如俄羅斯、中國北方游獵民族的法律。這是因為不同區域的不同氣候促進或延緩了人類進化過程中生理、心理和智力的發育水平從而影響到了法律的發展水平。氣候影響我們的心理、體質和行為,進而影響了法律的制定和實施。
土壤的差異使人們的生產、生活存在較大的差
異,因而與他們的生產、生活密切聯系的法律便存在差異了。孟德斯鳩說:“居住在山地的人堅決主張要平民政治,平原上的人則要求一些上層人物領導的政體,近海的人則希望一種由二者混合的政體。”[3]這是因為多山的地區人們的財產不多并且易于保存,因而他們所享有的自由,成為值得他們保衛的唯一的幸福。平原地區通常有肥沃的土壤,有地者便成了最有財富和權力的人,弱者無法同強者對抗,只好向強者屈服。而沿海地區,各種勢力都比較均衡,氏族貴族、工商業貴族、占有少數土地的農民易于互相妥協而建立一種比較中庸的政體。
人類社會的法律不僅要受氣候、土壤這兩種自然因素的制約,法律還要受地理位置、地理面積、資源狀況、水文條件、地質地貌、植被、大氣環流、海洋等自然條件、現象、因素的影響。如雅典城邦領土狹小是其直接民主制形成的一個重要的條件,因為人民可以朝出暮歸參加公民大會;而這在地理面積廣闊的國家是不可能實現的。又如一個國家所處的地理位置也往往影響著法律,沿海且有貿易精神的民族容易形成海商法,在北海、地中海、波羅的海沿岸很早就出現了國際性的海商法;但對于一個深居內陸的國家,統治者如果下決心制定一部海商法,那一定會為自己本國的實際所嘲笑。
自然地理與法律的一般關系就體現為,自然地理通過影響人們的心理、生理和行為方式從而影響了法律;不同民族法律存在差異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自然地理環境的區域分異;法律一般應適應自然環境,但是當自然環境對一個民族的發展極為不利的時候,立法者便應考慮通過立法與這種不利進行抗爭了。
現代地理學發展的一個重要的表現是,人文地理學的蓬勃發展。“人文”與“自然”相對應,泛指各種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現象。人文地理學注重分析各種文化現象,強調解決社會問題,涉及國家政治、人口問題、環境問題、種族問題等等。孟德斯鳩對于法律與人文地理的相關論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處:經濟方式與法律的關系,種族、民族與法律的關系,國家政治狀況與法律的關系,世界政治經濟格局與法律的關系等。
孟德斯鳩說:“一個從事商業與航海的民族比一個只滿足于耕種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圍要廣泛得多。從事農業的民族比那些以畜牧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內容要多得多。從事畜牧的民族比以狩獵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內容就更多了。”[4]我們知道法律調整的是社會關系,一個社會發展水平越低,社會關系便越簡單,因而需要的法律也就越少;一個社會發展水平越高,社會關系便越復雜,因而需要的法律就越多。例如,古羅馬發達的商業催生了成熟的羅馬法,但是這些法律隨著商業的萎縮而不斷萎縮。早期的日耳曼人以游牧、狩獵為生,僅需要口耳相傳的部落習慣就夠了,“蠻族國家”建立以后,產生了大量的新的社會關系,對法律的完備化、成文化產生了要求,因此出現了一批“蠻族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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