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經紀人主體資格的法律考量
關鍵詞: 農村經紀人/市場主體資格/法律制度創新
內容提要: 建立社會主義農村市場,培育農村經紀人隊伍,是促進農村經濟建設的重要途徑和有力措施。作為農民身份的農村經紀人,為活躍農村經濟,從事中介性的農業服務,其法律制度上的主體資格與現行法定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體工商戶的界定及其相互關系、行為內容的民事性與商事性及其法律后果等問題,需要認真考量,以利于其壯大發展。
我國農村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但與現代化、開放型、規模化的市場發展還不大相適應。農民生產的大量農產品需要快捷、有效地在市場上銷售,直接獲得良好的經濟利益。在這種需求下,農民群體中一批“能人”涌現出來了,他們頭腦靈活,掌握信息,了解市場,將農產品的產、供、銷有序地組織和營運起來,成為農業生產和市場之間的橋梁。這些“能人”就是農村經紀人。一手牽著農業生產,一手牽著現代市場,是拉動我國傳統農業向市場農業、信息農業、現代農業轉換和引領農民致富的“紐帶”和“金橋”。黨中央國務院自2004年到2010年的連續7年的“一號文件”中,都明文強調加強我國農村經紀人隊伍的培育和建設。近年來,我國農村經紀人異軍突起,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1]然而法制建設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國農村經紀人事業快速健康的壯大:一是現今沒有專門的農村經紀人法,針對農村經紀市場出現的“散兵游勇”規模小、“地下經紀”信譽低、“競爭乏力”后勁弱、“環境不優”困難多等許多問題難以得到有效解決,針對農村經紀人的權利保護和義務履行等法律關系問題難以得到有效調整,針對農村經紀發生的信用、救濟等問題難以得到有效處理。二是國家工商總局頒布實施的現行《經紀人管理辦法》,因其內容簡單,解決不了“莊稼種在市場上、腳板踩在柜臺邊”這種特殊的農村經紀市場發生的諸多具體問題。三是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文件,由于其適用效果受限,滿足不了市場法治化的全國農村經紀市場建設要求。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農民個人或者農戶應當是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公司才能取得農村經紀人資格,進入農村經紀市場。為完善和促進我國農村經紀人經營資格、經營行為、經營范圍、保障救濟等法制建設,有必要針對我國農村經紀人主體資格的法律問題進行考量探索。醫學類論文發表
一、我國農村經紀人主體資格的歷史考量——農民與農戶
農村經紀人的主要特征表現為主體上的農民性、行為上的中間性、客體上的農業性。其中的主體上的農民性顯得尤為突出。關于農民的定義有多樣的解釋。西方學術界從60年代以來就興起了農民定義問題的論戰。英國農民學家T.沙寧在1990年出版的《定義中的農民》一本書頗具影響。在當代發達國家,農民(farmer)完全是個職業概念,指的就是經營farm(農場、農業)的人。這個概念與fisher(漁民)、artisan(工匠)、merchant(商人)等職業并列。而所有這些職業的就業者都具有同樣的公民權利,亦即在法律上他們都是市民,只不過從事的職業有別。然而在許多不發達社會,人們談到農民時想到的不僅僅是一種職業,而且是一種社會等級,一種身份或準身份,一種生存狀態,一種社區乃至社會的組織方式,一種文化模式乃至心理結構。中國的不同歷史時期,人們對“農民”理解不完全相同。在奴隸社會分有自耕農和隸農的稱謂,在封建社會一般稱佃農,后來形成了雇農、貧農、中農和富農等特有稱謂。直至現今,農民成為中國社會勞動力人口的主要力量。
農民以農為業。農業是通過人們培育動植物生產食品及工業原料的產業,是人們利用動植物體的生活機能,把自然界的物質和能轉化為人類需要的產品的生產部門。土地是農業中不可替代的基本生產資料,勞動對象主要是有生命的動植物,生產時間與勞動時間不一致,受自然條件影響大,有明顯的區域性和季節性。農村又是工業品的最大市場和勞動力的來源地。由于各國的國情不同,農業包括的范圍也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
務農的人家被稱為農戶,是指戶口在農村的常住戶,也指中國農村地區以農業、林業、漁業或畜牧業為主的家庭。毛澤東在《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一文中提到:要將大約一億一千萬農戶由個體經營改變為集體經營,并且進而完成農業的技術改革。在我國統計匯總農戶數時,只統計與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所屬關系的家庭戶數,不包括與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所屬關系的家庭戶數。中國是個農業大國,據了解我國現有鄉鎮40161個,村民委員會709257個,村民小組或自然村365萬多個,農業戶口24432.2萬個,農民(農業戶籍的人)90398萬人。
中國的問題主要的是農民問題。改變社會面貌要從改變農村面貌和改變農民面貌做起。如廣州將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將公民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探索實行按居住地劃分的人口統計制度,進一步簡化戶口辦理程序;完善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關的各項配套政策,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明確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實施以身份證為核心憑證的社會管理模式,探索居住證管理制度等輔助政策。廣州今后的戶籍政策,可能不再沿用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的城鄉二元戶籍體制,公民戶口將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2]這是解決中國三農問題的重大改革和舉措。
二、我國農村經紀人主體資格的法域考量——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個體工商戶
對我國的農民確認其具有法定意義上的經營性,是以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為標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作為重要法定主體之一,從我國整個經濟市場和建設我國農村經紀市場的角度思考,如何認識其法律上的定位和定性,是需要考量的問題。
(一)關于農村承包經營戶的主體資格性質問題班主任論文發表
其一,農村承包經營戶具有法定的合同主體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之一。農村承包經營戶是由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一人或多人所組成的農戶,它和以往的農戶不同,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在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中,通過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把農民家庭由生活單位變成了生產和生活相結合的單位所產生的。在農村經營承包合同中,一方是被固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承包經營戶。這些承包經營戶或者是本組織的內部成員,或者不是本組織的內部成員,但他們都應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存在著農村土地承包的特殊合同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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