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關鍵詞:政府經濟法律責任 WTO司法審查制度 公益訴訟制度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直接沿用傳統行政責任的形式,追究機制也是直接套用行政責任的追究機制.隨著我國加入WTO,形勢的
發展對我國現行的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需要在現實的基礎上,重新構建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公益
訴訟機制,以促進我國政府經濟法律行為的進一步合法化,使其在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中發揮更好的指導作用。
一、經濟法律貴任和政府經濟法律責任
“經濟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其經濟違法行為所應承擔跳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經濟法律責任具有分離性的特征,即經 濟法律責任因不
同的主體、不同主體的不同權利義務而不同,這種分離一般以經濟法的調控、受控主體的劃分而得以體現。。眾所周知,經濟法的調控主體主要是國
家政府機關,因此其調控主體的法律責任主要就是我們這里所說的“政府經濟法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是針對政府的違法行為,通過相應的責任追
究機敘來糾正或者彌補政府經濟法律行為的帶來的缺陷,以保障經濟法律目的的順利實現.這里我們主要是通過對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的意義和現狀進
行分析,引發對現行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的思考,意圖重新構建一種“公益訴訟機制”,以進一步完善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使經濟法能更好的為
經濟發展服務。
二、構建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的意義
經濟法是產生于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體現國家干預經濟意志的一個法律部門,其運行主要是通過綜合運用國家權力或宏觀調控手段以解決個體營
利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和社會的良性發展。②因此,政府的種種經濟法律行為,就必須合乎法律,相應的,針對其違法的經濟
法律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的作用就不可小視。具體而言,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作為經濟法的程序機制之一,其意義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闡述:
(一)一般性意義
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作為經濟法中程序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一般意義在于從橫向上與民事、刑事、行政責任追究機制相互配合,彌
補傳統三大訴訟在我國整體訴訟機制中的盲區,使法律責任的追究更加系統完善:從縱向上與經濟法立法、執法程序相銜接,保障了經濟立法思想、執
法程序的順利實現,維護了經濟法這一新興法律部門的完整性,促進了經濟法的不斷完善與發展。。
(二)特殊性意義
政府經濟法律責任,是針對政府違法的經濟法律行為的。前面己經提到,政府在經濟法的運行中作用重大,尤其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
承擔著廣泛的宏觀經濟管理職能;甚至有些時候政府還以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社會經濟資源同企業、消費者一道參與市場經濟生活.政府所涉及到的經濟
生活面如此之廣、影響如此之大,那么政府經濟法律行為合法、適當與否就顯得相當重要,針對政府違法經濟法律行為的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轟
當然就必不可少。
三、當前我國政府經濟法律貴任追究機制孟構的必要性
我國經濟法起步的較晚,學界雖然對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有所研究,但卻存在諸多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隨著當前政府經濟法律行為的影響力
的增強,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的科學化就顯得越來越必要.
(一)政府經濟法律行為對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影響越來越大
雖然,現階段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的改革,政府對企業行政和支配權力的逐步萎縮,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經濟法律行為和經濟職能的總體弱
化。當前全球經濟發展呈現出了以知識經濟、可持續發展、經濟全球化等各種新思潮、新特征,這些都對政府經濟法律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知識經
濟凸現了知識在生產要素構成中的核心作用,它要求政府在高新產業領域、高新技術企業的創辦扶持等方面承擔更大的責任,予以更多的法律保障;可
持續發展則要求政府從更新的角度、更大的范圍、更長遠的未來利益出發來作出經濟法律行為;經濟全球化同樣給中國政府提供了新的機遇和挑戰,使
政府對經濟事務甚至國家主權事務的管理難度趨于不斷的提高。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政府就必須進一步努力完善自己的行為能力,在經濟運行中依
然行使其神經中樞般的作用,以求在復雜的世界經濟活動規則和制度安排下維護國家經濟的發展。④
(二)傳統的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理論面臨著諸多挑戰
我國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傳統責任追究機制正面臨著巨大的挑戰:一方面是政府違法經濟法律行為所承擔的行政責任本身需要不斷的科學化;另一
方面,政府違法經濟法律行為的責任形式究竟是否能采用行政責任形式還值得商推,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這一問題更是顯得特別突出。仔細研究會
發現,我國行政訴訟與WTO司法審查存在著形式和實質上的沖突。從形式上看,二者在法律適用上存在沖突,如WTO規則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到了
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而我國行政訴訟法將其明確的排除出了受案范圍之外;WTO還設置了范圍較為廣泛的司法審查,幾乎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
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三大領域的每一個協定,而我國行政訴訟法以列舉式的規定列舉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且僅僅局限于具體行政行為等
。從實質上看,可以說wro的司法審查制度對于我國審判體系的設置提出了挑戰,由于wro規則更加關注成員方實際利益的減損而非對于抽象法律原則
的推崇,因此w}ro法律規則的設置是以非法律因素為主的,具有不確定性和松散性,適用起來具有靈活性與創造性,這與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法律確定
性、適用的嚴格性等都是大相徑庭的。.這種區別的根源是因為wro中的行政行為實際上不是我國傳統意義上的行政行為,而是特指“政府經濟法律行
為”,即經濟法律行為中的一種。故而不能以傳統行政法的目光來看待政府經濟行為,更不可以直接使用傳統的行政責任形式來追究政府違法的經濟
法律行為。
四、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的創新性思考
既然政府經濟法律行為是經濟法律行為中的一種,那么我們顯然不能再繼續適用傳統的行政責任而應該從經濟法部門的角度去思考如何重新構建
“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公益訴訟機制”即是學者們思考探尋的結果之一該機制的構想是基于政府經濟行為的特殊性,試圖通過廣大社
會私權主體的參與來約束政府權力,使國家和社會經濟利益得到有效的維護。這一機制的構建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訴權
訴權是國民享有請求救濟的權利,傳統的訴權要件包含兩個方面:主體要件即有權請求訴訟救濟的主體和客體要件即訴的利益。⑦公益訴訟雖然屬
于新興的訴訟機制,但畢竟是在傳統的機制上發展起來的,因此我們同樣也可以從這兩個方面來探討該機制的的訴權理論。
i.訴權主體
傳統訴權的主體僅僅局限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公益訴訟則應突破這一理論局限,將主體范圍擴大。因為公益訴訟的目的即是為了
維護公益和法益的需要,此時,若還將訴權主體局限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則與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不相符合。
公益訴訟的訴權可以賦予給兩大類主體,即公權主體—國家檢察機關和私權主體—社會民眾和其他社會組織。將社會民眾和其他社會組織納入訴
訟的主體范圍,則是從“經濟人”理論和“私權制約公權”理論的角度出發來考慮的,一方面,考慮到私權主體的經濟人本質,賦予其訴權,可以有
效的防止濫訴的現象;另一方面,以私權制約公權是法治社會發展的趨勢,因為“以官治官”是靠不住的,只有“以民治官”才能形成廉潔高效的政府
。。
2.訴的利益
“訴的利益”是法院審判案件的前提,無利益即無訴權。傳統的訴的利益一般應該是一種法律上的正當的、現實存在的、直接的個人利益二可見
,如果僅依照這種傳統的標準,公益訴訟就不可能具有訴的利益。然而,眾所周知,zo世紀以后,出現了大量的新型訴訟如環境訴訟、政府行政行為
引起的特殊糾紛等,這類糾紛普遍存在著權利義務的內容及權利主體的外延的非確定性和利益的非個人性等特點,針對這類糾紛我們考慮到了公益訴
訟這種新型的司法解決方式,隨之的“訴的利益”的相關理論也必然會發生相應的變化,比照傳統理論,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重新設計“訴的
利益”的構成標準:首先訴的利益還應當是一種正當的利益;其次除了現實存在的利益外,還應當將未來的利益納入進來,因為公益訴訟制度應重在預
防,應改變傳統訴訟事后補救的被動性,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扼殺于萌芽之中;再次,訴的利益不應該再定位為個人利益,而應定位為國家和社
會公共利益,因為個人利益受損的話完全可以用現行的訴訟方式來解決。
(二)舉證責任承擔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和第三人依法負擔的對特定案件事實應當舉出證據予以證明的義務。根據其價值取向,考慮到公益訴訟的特殊性,我們
亦應該設計出新型合理的舉證責任制度,而不能簡單的適用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告負舉證責任”等原則。
根據公益訴訟主體的分類,我們可以設計不同的舉證責任制度.對于公權主體—國家檢察機關—而言,其與政府行政機關的地位實際上是平等的,
在收集證據方面的難易程度是相當的,故可以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對于私權主體—社會民眾和其他社會組織—而言,當其作為原告時,與
被告—政府機關—相比,明顯是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舉證也就必然顯得困難的多,此時,為了體現公益訴訟的價值,就應當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
原則,以真正實現訴訟中的公平和正義。并且,考慮到私權主體舉證的困難性,可以在訴前設獨立調查證據的階段,允許當事人在這一階段搜集情報
,進行證據調查,以證明訴之利益需司法保護的迫切性和現實性。.
(三)支持原告起訴的制度
由于對政府違法經濟法律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需要花費原告大量的時間、精力、金錢以及其他利益,因此,實際上一般情況下,具有經濟人本性的
私權主體是不愿提起公益訴訟的,因此有必要建立相應的支持原告起訴的制度。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首先,在訴訟費用的承擔方式上
,應改變原來的“原告預付制”,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做法,適當減輕或免除私權主體提起公益訴訟的費用,減輕原告在訴訟費用上的壓力。當然,
為防止濫訴,法院可以在發現原告濫訴時,裁決原告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以示懲罰。其次,應建立適當的勝訴原告獎勵制度,鼓勵更多的私權主體
參與到公益訴訟中來,這種獎勵制度應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應僅局限于對原告提起訴訟而受的損失進行一定的補償,其目的同樣是防止人們為
趨利而濫訴。最后,應體現公益訴訟的社會本位性,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以進一步鼓勵私權主體訴訟的積極性.。
五、結語
經濟法在其發展過程中,一直在力圖建立自己特殊的訴訟程序機制,以配套經濟實體法律的實施。但由于經濟法的特殊性、新興性,其訴訟機制
的建立必然是一個長期的、復雜的過程,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同樣擺脫不了這種局限。。但是,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已經給政府經濟法律行
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先進制度規則也己經給我國目前的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提出了挑戰和機遇,因此我們應抓住這些機會,重新構建我
國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以使政府經濟法律行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中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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