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關鍵詞:封閉公司 控制股東 信義義務
論文摘要:控制股東的信義義務在解決封閉公司僵局問題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目前沒有控制股東信義義務的相關規定。因此,應盡早在《公司法》中明確股東的信義義務.本文認為在對股東信義義務做出規定時,應借鑒美國股東信義義務的司法實踐,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類似合伙人的信義義務。
一、控制股東信義義務的概念
控制股東的信義義務是指控制股東在行使其權利時,除了考慮自己利益之外,還負有認真考慮其他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義務。信義義務在公司中通常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即董事和經理對公司承擔的信義義務,因為他們受托經營公司財產,在公司結構中掌握了廣泛的權力,因而其行為對公司具有較強的影響。但是,隨著中小股東的權利被控制股東的行為損害的案件不斷發生,法律也開始將信義義務的承擔者擴展到控制股東。
二、控制股東承擔信義義務的理論依據
英美法上的信義關系從本質上看,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即受信人處于一種相對優勢地位,而受益人則處于弱勢地位。一方擁有以自己的行為改變他人法律地位的能力,而另一方則必須承受這種被改變的法律后果,法律為了防止受信人濫用其權力以保護雙方的信任關系,要求受信人對受益人負有信義義務。
控制股東的信義義務源于其對公司和少數股東的影響力。按照資本多數決原則,控制股東通過多數票決議替代小股東做出表決,表決權的行使不可避免地為股東提供了介入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轉化為支配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的權限。當控制股東行使表決權而影響到其他股東利益的時候,對于中小股東而言,是被迫承受控制股東行為的后果,而沒有任何的選擇余地;而控制股東自身無論有意或是無意都具有影響力、優越性,這樣他們之間就在無形中產生了一種權力行使和后果承受的關系。
“支配力通過法律規定的表決機制而產生控制股東的控制權力,同時,要求其在不違法狀態下行使權力。就必然要求控制股東承擔誠信義務,控制股東履行了對公司和中小股東的誠信義務,就能正當地行使權力,雖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地位,也不會濫用。相反,如果控制股東不能履行其所承擔的誠信義務,就勢必導致控制權濫用和因資本多數決異化而產生弊病。這就是問題的關鍵。
三、封閉公司控制股東信義義務的司法實踐
在封閉公司中,由于董事和股東的身份往往發生混同,經營董事可能同時又是控制股東,完全控制了公司的業務經營權,從而往往利用這種雙重的優勢地位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法院一般是通過讓股東承擔信義義務的方式對受壓迫股東提供保護,而不是以董事對個別股東負有誠信義務的理論做出裁決。
運用股東信義義務理論向小股東提供救濟的開創性判例為1975年馬薩諸塞州的Donahue v.Rodd Electrotype Co.案。在該案中,公司收購了一名控制股東的部分股份,卻拒絕了另一小股東要求公司以同樣價格收購其股份的請求。原告起訴要求公司撤回對控制股東的股份購買行為。法院將閉鎖公司看做“法人化的合伙”,從而認為封閉公司的股東之間負有最大善意和忠實義務,這種義務類似于合伙人之間在經營合伙事業中所承擔的信義義務。基于此,公司不能只收購控制股東的股份而拒絕其他股東按同樣條件出售股份的要求,公司要么廢除該項內部交易,要么以同樣價格收購原告小股東的股份。該判決認為封閉公司與公眾公司不同的是,信義義務存在于所有股東之間,并非僅控制股東對少數股東負有信義義務,任何股東只要能操縱公司政策或者能代表公司對外進行交易,就必須承擔絕對的信義義務。
Donahue案確定的這種嚴格信義義務標準并沒有得到其他州的廣泛認同。在1976年的Wilkes v. Springside Nursing Homelnc.’0’案中,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認為,如果使用嚴格信義義務標準,可能會妨礙控制股東的決策和商業運行的效率。當小股東宣稱控制股東的行為違反了信義義務時,控制股東可以通過證明有“合法的商業目的”來進行抗辯,除非小股東證明可以采用更小的辦法來實現這一目的。但是Wilkes案還是堅持了Donahue案關于公眾公司和閉鎖公司在信義義務適用力度方面的區分,認為封閉公司的少數股東如果基于對公司事務控制的事實,并因對其他股東利益造成損害,就應對控制股東負有信義義務。
綜合美國的司法實踐,可以看出,股東承擔信義義務的主要切入點還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股東信義義務具有如下特點:
1.區分公眾公司與封閉公司股東的信義義務。公眾公司股東的退路較多,小股東如果受到壓榨或其他形式的不公正待遇,可以用腳投票。因此,公眾公司控制股東信義義務的適用可以不必如封閉公司股東的信義義務那樣嚴格。
2.封閉公司股東應承擔類似合伙人的信義義務。英美法系對閉鎖公司最為關注的是小股東遭受壓制的問題,為了防止大股東壓制小股東,司法強調非常嚴格的信義義務。所以,在理論上和實務上將封閉類比于合伙,盡管在理論上也有懷疑類比為合伙的正當性。
3.股東的信義義務與公司董事的信義義務有所不同:首先,股東信義義務主要針對其他股東,董事信義義務主要針對公司。其次,在信義義務的內容上,董事在公司中肩負著管理重任,其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并重,而股東信義義務以忠實義務為主,注意義務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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