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間接強制執行適用原則研究
關鍵詞: 民事,間接強制執行,適用原則,問題研究
內容提要: 民事間接強制執行的適用原則,是指導與規范民事間接強制執行措施的基本準則。由于大陸法系各國在間接強制執行措施的設置以及立法指導思想存在差異,致使有關這一原則的規定不盡相同。為了指導我國間接強制執行,以及保證有關間接強制執行的規范性與統一性,我國不僅應當采用立法的形式對于間接強制執行的適用原則作出規定,而且這些規定應當體現執行措施申請原則、間接強制執行特定原則以及間接強制執行有限原則。
民事間接強制執行,作為不同于直接強制執行的一種執行方式,在我國執行實踐中越來越普遍地被適用。然而對于這種在現實執行實踐中日益增多的執行方式,有關的理論研究卻很不深入,與執行實踐以及有關的法治要求不相適應,有必要對于這種執行方式及其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與探討,以完善相關立法及其民事執行理論。在有關民事間接強制執行的諸多問題中,民事間接強制執行的適用原則不能不說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為此,本文擬在對大陸法系一些主要國家有關這一問題的立法及其理論進行比較研究的基礎上,對完善我國間接強制執行的適用原則作一探討。
一、國外有關間接強制執行適用原則比較
在強制執行理論中,按照通說的觀點:“直接執行是指民事執行機關直接對執行標的采取執行行為,從而實現債權人權利的執行。”[1]而“間接執行,即執行機關不直接以強制力實現債權人之權利,而予債務人一定之不利益,使其心理上受壓迫,而自行履行債務,以實現私權之內容之執行!盵2]由直接執行與間接執行兩個概念可見,兩者的基本區別在于:直接強制執行是執行機關直接對執行標的進行的執行,即對于執行標的采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措施,以實現債權人權利的行為;而間接執行則不是直接對于執行標的進行執行,而是由執行機關對債務人采取處以財產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例如,責令債務人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罰款,甚至拘留債務人等方式,從而對于債務人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強制,迫使其履行債務的行為。由于間接強制執行采用的是通過對于債務人的財產或者人身處以一定程度不利益的方式,來強制或者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因而,其所采用的方式與方法必然會對債務人的財產與人身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損害。為此,在大陸法系各國的立法及其民事執行的實踐中,對于間接強制執行采用什么樣的適用原則,就成為了這一領域首先應當考量的一個重要問題。
綜觀大陸法系有關民事間接強制執行的立法及其執行實踐,雖然在民事強制執行的立法上都對間接強制執行的方式與執行措施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由于各國在立法指導思想、有關間接強制執行具體措施的規定,以及民事執行基本理論觀念上的差異,各國立法規定所體現出的關于民事間接強制執行的適用原則,卻是不盡相同的。下面就法國和德國民事強制執行立法的規定所體現出的有關間接強制執行的適用原則進行比較分析。
(一)法國的間接強制執行適用原則
1.執行措施申請原則
執行措施申請原則,是《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所體現的一項原則。所謂執行措施申請原則,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債權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不僅應當向執行機關提出執行申請,以及根據直接執行或者間接執行等不同執行措施的特點,選擇與申請執行有關的執行措施,而且債權人有關執行措施的選擇,應當符合實現自身債權的目的,且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圍。例如,《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第2條規定:“持有確認其享有數額確定、可追償之債權執行根據的任何債權人,得按照每一種執行措施的特定條件,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盵3]第22條規定:“債權人得選擇適于確保執行或者能夠保全其債權的措施。此種措施的執行不得超出為取得債務清償所必要的范圍!盵3]
由上述規定可見,在法國的民事執行中,債權人根據實現自身債權的需要對于直接執行還是間接執行,以及具體執行措施進行選擇。這不僅是執行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申請執行的法定要求。法國之所以在其執行程序法中要求債權人選擇執行措施,或者說授予了債權人對于執行措施的選擇權,從法國民事執行程序立法基本觀念的角度上看,顯然與法國民事執行程序立法中的“當事人參與主義”存在直接聯系。
所謂當事人參與主義,指的是在民事執行中當事人享有參與民事執行活動權利的理論與思想。按照這種思想與基本理念,在民事執行活動中,債權人不僅負有配合、協助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與執行行為的義務,而且享有對于執行機關所采用的執行措施及其執行方式的知情權,以及選擇采用直接執行還是間接執行方式,及其具體執行措施的權利。而法國在民事執行程序中之所以采用當事人參與主義,不僅與主導法國民事訴訟程序立法的當事人主義存在直接的聯系,而且從執行實踐的角度上看,還具有追求提高執行效率、實現執行目的等方面的原因。由于債權人作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是執行行為的直接受益人,因而,通常情況下債權人對于采用什么樣的執行方式及其執行措施,能夠更加迅速;快捷、有力以及有效的實現自己的債權,不僅最清楚,也應當最有發言權;同時,執行活動中作為具體實施執行行為的法官或者執行人員,對于應當采用什么樣的執行方式或者執行措施的判斷,有時也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為此,在有關執行程序的立法上賦予債權人有關執行方式與執行措施的選擇權、申請權,不僅有利于提高債權人協助、參與以及配合執行的積極性,也有利于提高執行效果從而實現執行目的。 中學論文發表
2.直接執行與間接執行并行原則(執行方式選擇原則)
直接執行與間接執行并行原則,在理論上有學者也稱之為“執行方式選擇原則”。該原則也是法國民事執行立法規定所體現出的一項原則。所謂直接執行與間接執行并行原則,指的是在有關民事執行的立法規定中,就直接執行與間接執行兩種執行方式的意義及其使用而言,立法上沒有主、次之分和先后順序之分;以及執行實踐中,法官或者執行人員在執行方式的選擇上,是采用直接執行還是間接執行,完全取決于執行當時的需要。換言之,直接執行與間接執行雖然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執行方式,但是,不僅就立法的規定而言,兩者處于同樣的位置,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而且在執行實踐中,法官或者執行人員在執行方式的使用上不受任何限制,既可以選擇直接執行的方式,也可以選用間接執行的方式。
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第33條規定:“任何法官,為確保其裁判決定的執行,均可命令,甚至依職權命令逾期罰款。如具體情形表明有此必要,執行法官得對由另一法官做出的裁判決定附加規定逾期罰款!钡34條規定:“逾期罰款獨立于損害賠償。逾期罰款,或者為臨時性質,或者為最終確定性質。除法官已明確其規定的逾期罰款屬于最終確定性質之外,逾期罰款均應視為臨時性質。只有先就法官確定的期間宣告臨時罰款之后,始能命令最終確定的逾期罰款。如此條件之一未能成就,逾期罰款均作為臨時罰款予以結清!盵3]按照上述規定,在法國的民事執行活動中,法官或者執行人員為確保裁判能夠得到執行,不僅可以在不經直接強制執行的條件下,直接依職權命令債務人支付“逾期罰款”,而且在必要時,還可以就其他法官所做出的裁判附加“逾期罰款”。而在《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中,“逾期罰款也稱為‘遲延罰款’,是一種‘附加性’、‘可能性’的金錢處罰,通常按照‘遲
本站論文資源均為來自網絡轉載,免費提供給廣大作者參考,不進行任何贏利,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管理員刪除! 快速論文發表網(www.6scc.cn)本中心和國內數百家期刊雜志社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可以幫客戶代發論文投稿.
投稿郵箱:ksfbw@126.com
客服Q Q:
82702382
聯系電話:15295038833
本站論文資源均為來自網絡轉載,免費提供給廣大作者參考,不進行任何贏利,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管理員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