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當代中國社會的正義取向
論文關鍵詞:社會道德 正義狀況 正義形式 正義觀選擇
論文摘要:本文首先從正義的前提、社會作用、判斷標準和具體形式著手,提出正義是社會的首要價值,正義判斷的標準是建立在義務論基礎上的基本道德。根據這些判斷與概念,作者指出了中國社會在正義的判斷標準上的不明確以及正義觀上的不足之處。認為當前應從馬克思主義的正義觀出發,以建立在傳統契約論基礎上的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作為借鑒,來探究和規范當前的社會正義觀和正義取向。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中國共產黨人的一貫主張,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任務。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利益格局的改變使居民收人差距持續擴大,分配領域的公平問題已成為人們最為關心也是討論最為激烈的話題之一。由此,人們對社會正義的內在要求更加強烈,政治上追求平等,經濟社會生活尋求“公正、公平、公開”已經成為人們對社會體制合法性的要求。人類社會的發展已經為我們提供了可以認可的最基本的正義判斷標準和分配形式,它是人類人文精神的內省體現,特別是羅爾斯建立在傳統契約論基礎上的正義理論,我們可以利用這些最基本正義概念來審視我們的社會,發現我們社會正義觀的失范之處,從而為改善我們的社會正義觀和正義取向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示。
社會為什么需要正義?這是討論有關正義問題時首先需要說明的。社會之所以需要公平正義是基于“資源適度稀缺”和“人的自利性”這樣兩個前提。18世紀英國思想家休漠曾說:“大自然把所有外在的便利條件如此慷慨豐足地贈予了人類,以致沒有任何不確定的事件,也不需要我們的任何關懷和勤奮,每一單個人都發現不論他最貪婪的嗜欲能夠要求什么或最奢豪的想象力能夠希望或欲求什么都會得到充分的滿足。……在別人占有這個對象、我只需一伸手就可擁有價值相同的另一個時為什么稱這個對象為我的呢?在那種情況下,正義是完全無用的,它會成為一種虛設的禮儀,而決不可能出現在德性的目錄中。這里休漠概要地闡述了人類的自利本性與社會資源稀缺性間的關系。美國當代思想家羅爾斯在繼承休漠這一觀點的同時認為:“在許多領域都存在一種適度的匾乏。自然和其他的資源并不是非常豐富以至于使合作的計劃成為多余。”實際上,無論是自然資源還是社會地位、職位、收人、榮譽等社會資源都屬于適度匾乏的資源,都不可能足夠到使每個社會成員得以平等地分配。資源適度稀缺—既不是極度稀缺也不是足夠豐富,這就意味著如果資源極度稀缺以至于人類合作都不可能獲得足夠的基本生活用品,那么一切道德原則都將成為虛無的東西;如果資源足夠豐富到能夠滿足每個人的需要,那么正義原則也將成為多余。而現實社會中,正義既不是虛無的也不是多余的,正義原則恰恰應當成為實現社會公平的主要依據。 論文發表網
同樣,“人的自利性”也是社會需要正義的前提。人類社會的生產雖然是一種互利的合作事業,但它既有利益的一致性也有利益的沖突性特征。由于社會合作有可能使所有人都能過上一種比任何孤立奮斗的人更好的生活,于是就有了利益的一致性。然而人們為了追求自己的目標,每個人都想得到利益中的較大一份,而不是較小的一份,由于他們對如何分配他們合作所產生的較大利益不會漠不關心,于是就產生了利益的沖突。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則,用來選擇決定利益分配的各種社會制度,保證達成某種關于恰當分配份額的協議。這些原則就是社會正義的原則,即它們規定了社會基本體制中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方法,同時也規定了對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恰當分配。正是由于“資源的適度稀缺”和“人的自利性”決定正義是不可或缺的,因為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制度安排需要維護每個社會成員的利益,無論是馬克思主義者還是自由主義者,維護和增進每個人的利益都是他們所追求的。
正義對社會的作用正如羅爾斯所說的那樣,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對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來說,就是社會成員普遍地認可了的社會正義原則,這是一個組織良好的人類聯合體的基本條件。正義在社會中的特定作用是分配特定的權利與義務,決定恰當的分配份額,因此,正義觀必然影響到社會的效率、合作與穩定。亞里士多德曾說每一種政體都體現不同的正義觀念。如果一個社會中,人們對社會的正義觀發生了根本分歧的話,社會就可能發生變革。可以說,正義對一個社會甚至更小的社會細胞(家庭、或者單位)是維持穩定與秩序的首要條件之一。沒有正義的認同,就沒有了社會的秩序和合作的基礎,最終也必然制約效率的發揮。就社會而言,是動蕩與沖突;對社會的組成單位而言,是內耗與矛盾。
然而,一個社會應有什么樣的正義觀本身也是一個最有爭議的議題。這其中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對正義的道德衡量原則。關于正義的道德衡量原則基本上可以用兩個傳統來概括:契約論與功利主義。契約論傳統就是羅爾斯等人所倡導的那種建立在洛克式社會原始契約基礎上的正義,即用一種常識性的準則(或者說是“普遍道德”)和自然權利來衡量各種行為的正當性,強調正義保障的自然權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利益的權衡。這種以義務論為判斷標準的正義,認為善(各種定義的利益)的最大限度的增加不能作為行為正當性的解釋,或者說善的持有必須具有正當性。用中國一句古話能生動地概括契約論的道德原則,即“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契約論傳統強調社會合作的基礎是社會建立之初的一致認可的基本的道德原則,這些原則決定了什么樣的追求善的行為不能鼓勵和允許。功利主義的傳統是利益至上原則,強調結果至上,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善來解釋行為的正當性,而把先驗的常識性標準和自然權利置于結果之下。這是一種目的論的判斷原則。用一句我們時下常說名言就是:“不管白貓黑貓,抓住老鼠就是好貓”。功利主義是把個人的理性選擇原則擴大到整個社會,社會的利益體系是個人利益訴求的合成,社會通過一定的組織(如市場)與有效管理來分配社會資源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個人的欲望,從而實現社會的合作與效率。 快速論文發表
在現實社會中,契約論傳統與功利主義傳統都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就契約論傳統而言,很難說有普遍一致的、絕對地適用于任何地點與事務的道德準則。就功利主義傳統而言,如果不顧社會基本的道德底線來滿足個人的欲望,很可能導致社會的失范與動蕩,即使是個人合理的選擇,如果不加節制,也會導致社會整體的災難。其實任何一個社會都會有一定的基本的道德基礎,這種基礎是社會存在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但個人功利欲望也是社會發展的動力條件之一,兩者構成了社會存在發展的充分必要條件。如果個人的功利欲望不受社會的基本道德約束,或者社會現存的基本道德抑制了社會成員的共同欲望,形成一種禁欲主義,這兩種狀況也都是不正義的。
一個社會以哪一種傳統作為社會正義相對優先的評判標準,這與一個社會的體制屬性和發展程度有關,也與一個社會具體的現實要求相聯系,并且這兩者有時是結合在一起的。同時它也決定了各種具體正義形式的優先次序。正義的實質就是平等問題,即如何平等地分配權利與義務。然而,任何一個社會中其成員之間在某一些方面都存在著差異,如財富、能力、需要和社會地位等等,而在另一些方面他們彼此又是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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