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股票市場信用理念的培育 論文發表咨詢QQ:8196..
論文關鍵詞:股票市場 信用理念 中國 信用體系
論文摘要:多少年來,中國股票市場的信用缺失問題一直是困擾中國政府和廣大投資者的焦點問題。從信用理念的培育入手,重建中國股票市場的公信力,以此促進中國股票市場健康、協調發展。
我國股票市場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在規模和總量上都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迅速提高,已成為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自2001年7月開始,出現了滬深股票市場時間長達4年,幅度高達50%,市值損失上萬億元的暴跌行隋。時至今日,仍未有要走出低谷的跡象,這不能不說是股票市場長期信用缺失導致的結果。因此,認真研究分析我國股票市場的信用缺失現象,找出真正有效的治本之策,對于恢復投資者信心,保證我國證券市場規范、健康、有序地發展,具有十分緊迫的現實意義。
一、對股票市場信用缺失問題的認識
1.學術界對股票市場信用問題的研究國內學術界對我國股票市場信用問題的研究是隨著我國信用管理行業的發展而逐步展開的。當前,國內學術界將我國股票市場信用缺失的原因主要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制度方面的原因,包括產權制度缺陷、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缺陷、市場監管制度缺陷、民事訴訟制度缺陷、失信懲罰機制不完善等;其次是市場功能方面的原因,包括股票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未有效發揮、行業自律組織未發揮應有的作用、政府的市場定位不明確等。對如何解決信用缺失問題也主要圍繞這些方面來展開探討。
2.政府部門所采取的措施
針對國內股票市場信用缺失日益嚴重的現狀,政府已多渠道加大了治理的力度。一是改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確保所有者在位。對于非國家經濟命脈行業的上市公司,國家正在考慮逐步降低單一國有股持股人的股權集中程度,培育多元化投資主體尤其是機構投資者,促進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改善股權高度集中帶來的“一股獨大”和內部入控制問題。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機構。中國證監會陸續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公司治理文件,使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初步走人了規范化的軌道。三是加強市場監管。一方面強化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另一方面,也加強了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四是建立證券市場的誠信檔案。將嚴重失信的上市公司及其高層管理人員的不道德記錄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揭露和曝光。五是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中的制度設計。一方面通過修改《證券法》和《公司法》,建立和完善證券民事訴訟賠償制度,加大對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應該說,股票市場的信用缺失,其根源在于制度方面的缺陷,但同時也與市場主體缺乏信用觀念及信用意識淡薄有直接的聯系。當前,政府在某些制度的完善方面遇到了很大的障礙,如稱為國有股減持也好,流通也罷,之所以進行不下去,主要原因是國有股的定價不合理,更進一步說,是定價機制不合理,其更深層次的原因恐怕與我國現有的體制改革不徹底有直接的聯系。因此,要從制度層面上解決信用缺失問題,不是朝夕之間的事。在這種形勢下,在現有的體制框架內,我們完全可以避實就虛,從培養市場主體的信用理念和信用意識入手,通過股票市場參與主體信用意識的提高來逐步彌補在市場制度方面的某些缺陷。
二、對我國股票市場加強信用理念培育的幾點建議
1.加強信用立法
如果說信用體系是一幢大廈,那么這幢大廈的基石就是與信用管理相關的法律制度。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可以使信用主體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并據此趨利避害,按照規則行事。
(1)建立作為信用預期和預警系統的配套法律制度。根據各種不同信用類型信息采集和登記的需要,分別制定《個人信息征信法》、《擔保財產公開辦法》、《合同履行備案制度》、《不良經營行為記錄辦法》、《企業金融資信調查辦法》、《行政信息公開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以保證信用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獲取對象的信用信息,并通過制定《信用警示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設定基本誠信指標,從而使信用法律制度成為一個具備預期和預警功能的系統。
(2)建立調整信用評價行為的法律制度。通過制定《個人信用評級辦法》、《企業信用評級辦法》、《信息公開法》、《信用信息查詢辦法》、《信用評估機構登記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規定,對個人、企業和其他社會行為主體的信用信息進行公開評價的具體辦法。
(3)建立作為獎懲體系的信用法律制度。制定《基本信用保障法》、《平等信用機會法》、《信用分級及獎勵辦法》等法律法規,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監察法》、《刑法》等一系列現行的有關信用的法律規范一起,構筑起有效的信用獎懲機制。
2.大力推進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市場化發展
推進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市場化發展要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覆蓋股票市場的信息網絡系統,要建立大型統一的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中介機構和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個人及投資者個人的信用數據庫,開通接收、儲存、輸出信用信息的網絡系統,最終建立起信用信息的雙向流通體系;二是盡快實現銀行的企業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工商登記信譽管理系統以及稅務、質檢、公安、司法、海關、各行業自律組織和證監會之間的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信息資源的共享和向社會的依法披露,從而實現全社會信用信息資源的合法征集與使用;三是必須引進國際技術和信用管理人才,完善信用評級機構的技術體系,提高評級工作的業務水平,使其能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級活動;四是要加強對評級公司的嚴格監督,通過明確的市場進入退出機制對其加強規范管理。
3.加強信用教育,強化市場主體的信用觀念和信用意識
股票市場信用的重建固然需要信用法律體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礎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市場主體之間的信任和誠信理念來維系,靠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道德來維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投資者個人和法人主體都確立了信用理念,才能形成自覺守信的氛圍。目前情況下,不僅僅是股票市場,整個社會都缺乏這種信用觀念和信用意識,必須加大對全社會進行信用意識的宣傳和教育力度,通過宣傳教育,使“信用至上”成為全民族的意識和道德標準,在全社會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道德氛圍和講信用的良好風氣。
4.加快完善對失信者的懲罰制度
我國現階段對失信的懲罰主要注重的是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實際上,對于各種失信行為,其最主要的風險來自于民事責任的賠償。因此,應盡快完善民事賠償制度。首先,要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委員會,像消費領域成立消費者協會那樣。在股票市場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委員會,既有利于節約證券民事賠償當事人的成本,又有利于遏制股票違法犯罪,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進而促進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其次,在訴訟方式上,應更多地鼓勵采用共同訴訟方式,以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可考慮采取由“中小投資者保護委員會”承擔代理人責任的集團訴訟方式。最后,建立和解制度。導致上市公司或中介機構破產并不是證券民事賠償的目的,相反,他們的破產還可能使投資者的損失賠償受挫。因此,建立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與投資者之問和解的制度,既可以實現損失者賠償的最大化,又可實現當事人會計成本和機會成本的最小化。同時,對于失信的懲罰應更注重對失信個人的懲罰。因為對于法人實體特別是上市公司而言,他們的失信行為,無論何種原因,其高管層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欺騙投資者而直接獲得利益者,更多的是這些高管們,如果不注重對他們的懲罰,受損害的是公司和投資者,公司的高管層卻逍遙法外,實際上形成了造假者無成本的局面。因此,應加大對個人的處罰力度,提高他們的失信成本,使他們的失信收益不足以彌補失信成本,以此約束他們的各種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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